監院:吳景源偏袒石木欽 專斷審理偏離民主程序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3日電)監察院書面聲明指出,審判長吳景源准予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在言詞辯論程序由代理人到庭,對監察院「是突襲性許可」;吳景源嚴重偏袒石木欽,專斷審理的行為,偏離民主程序合議審判。
當時提案彈劾石木欽的監察委員王美玉今天向中央社記者表示,因為聲請迴避可以書面或當庭提出,監察院代表、調查官陳先成本來有準備書面聲明稿要在庭上說明,但審判長吳景源制止、不讓他說明,「這案件審判長並沒有維持公平法院原則」。
王美玉說,依懲戒案件審理規則規定,被付懲戒人應親自到庭,經審判長許可才能委任律師,但參酌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是最重本刑拘役或易科罰金,就是很輕的罪才能不到庭;「石木欽為什麼可以不到庭?」換言之,「審判長同意石木欽不到庭,是不是表示他心證已經很清楚?」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民國108年9月認定石木欽與友人翁茂鍾不當往來等,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與法官守則等,情節重大,決議移送監察院;監察院去年8月彈劾石木欽,案件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今天下午開庭。
石木欽未出庭,由律師廖芳萱代理;監察院代表、調查官陳先成當庭請求法官迴避,指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吳景源、受命法官曹瑞卿、陪席法官林英志以及參審員蘇淑貞(臨床心理師)、柯格鐘(台大法學院教授)心證有偏頗。吳景源表示,因移送機關監察院聲請迴避,本案不能處理,待迴避案由別的合議庭做出裁定結果,退庭。
陳先成原本要在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提出的「監察院聲請合議庭迴避審理石木欽懲戒案件」書面聲明指出,依據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32號一般性意見,保障人民在法院與法庭前一律平等及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法官應遵循「公平法院」原則,保障當事人利益。因此,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規定,職務法庭法官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監察院得聲請迴避。
監察院書面聲明表示,吳景源嚴重偏袒石木欽,未經調查就認定石木欽「違法情事輕微」,石木欽在6月11日提出委任代理人聲請狀給懲戒法院,當天立即准予石木欽在言詞辯論程序由代理人到庭,給予石木欽法律上例外的恩惠,對監察院「是突襲性許可」,違反公平法院原則。
監察院質疑,一般基層司法官被移送到職務法庭審理時,能有這樣的「禮遇」,可以不用親自出庭?又見證了一次「權貴司法」?吳景源執行職務,已明顯偏頗。
監察院說,各項爭點因石木欽不在場,無法透過訊問、對質加以釐清事實,意圖使言詞辯論程序空洞化,違反職權主義的真實發見原則,顯有偏頗。
監察院表示,吳景源專斷審理行為,偏離民主程序合議審判,破壞合議制度,形同獨任。參審員蘇淑貞、柯格鐘並未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制止吳景源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縱容吳景源差別待遇,同意石木欽不必到庭。
監察院說,這將使言詞辯論程序空洞化,也導致參審員也無法詢問石木欽各項違失行為,違反職權主義的真實發見原則,顯然已經喪失參審員的糾錯功能,其執行職務顯有偏頗。(編輯:謝佳珍)1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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