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聲請石木欽案合議庭迴避 懲戒法院駁回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6日電)懲戒法院今年7月13日審理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懲戒案,監察院認為此案合議庭審判長吳景源等5名成員有偏頗,聲請迴避。懲戒法院今天裁定駁回。全案可抗告。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民國108年9月認定石木欽與友人翁茂鍾不當往來等,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與法官守則等,情節重大,決議移送監察院;監察院去年8月彈劾石木欽,案件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7月13日下午開庭時,監察院代表陳先成當庭請求法官迴避,表示審理此案的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吳景源、受命法官曹瑞卿、陪席法官林英志以及參審員蘇淑貞(臨床心理師)、柯格鐘(台大法學院教授)心證有偏頗。
懲戒法院由審判長法官黃梅月(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張升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汪怡君(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參審員沈瓊桃(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參審員林明鏘(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組成合議庭,審理迴避案,今天裁定駁回。
監察院認為,石木欽案合議庭許可石木欽委任代理人到庭,有偏頗之虞。對此,懲戒法院指出,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件,是準用公務員懲戒法及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並非刑事訴訟程序,審判長依法許可被付懲戒人委任代理人到庭,並無預斷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輕微的情形。
監察院另主張,石木欽案合議庭就彈劾程序預定傳喚監察院承辦人作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懲戒法院表示,此案的彈劾程序是否有違反監察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以及是否進而依審理規則第35條第1項所定「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而為不受理判決,均屬「爭點」。
懲戒法院指出,此案合議庭或審判長尚未調查證據以認定此一爭點,並未預斷此案的移送程序是否當然不合法,客觀上尚無何偏頗之可言。
另外,監察院主張合議庭陪席法官及參審員無法充分閱卷準備審理、落實合議功能,而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對此,懲戒法院指出,已依司法院訂定的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規定,將紙本卷證進行全卷掃描,製作與紙本卷證一致的電子卷證,供合議庭審判長、陪席法官及參審員存取閱覽,實無令陪席法官或參審員無法充分閱卷準備的狀況可言。
懲戒法院認為,監察院所提出的釋明,無法讓懲戒法院確信,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的合理觀點,足以使人對於合議庭審判長、陪席法官及參審員能否為公平裁判產生懷疑。因此,此案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全案得抗告。(編輯:戴光育)11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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