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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遭疑禮遇石木欽 開庭前懲戒法院已聲明

2021/7/13 18:32(7/14 15:4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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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懲戒案首次開庭前,有人貼文指審判長若准石木欽委任代理人出庭,有禮遇之嫌;懲戒法院當時聲明,准不准為審判長訴訟指揮權,會依法決定,外界應予尊重。

未料,審判長准石木欽委任代理人出庭,遭監察院據以認為有禮遇等情,本件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及2名參審員有偏頗,並於今天開庭時突然聲請迴避,使今天起案件審理喊卡;後續依法應由另個合議庭調查後裁定,在迴避案裁定確定之前,本案停止審理程序。懲戒法院將受理分案聲請迴避案,暫無回應。

全案緣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民國108年9月認定石木欽與友人翁茂鍾不當往來等,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與法官守則等,情節重大,決議移送監察院;監察院去年8月彈劾石木欽,案件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6月29日首次開庭。

1名律師於6月19日投書媒體指出,據聞石木欽將不出庭,委由律師代理;此是否已得到審判長許可?若得許可,如此禮遇等語。

懲戒法院當天為此發布新聞稿指出,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被付懲戒人應親自到庭。但經審判長許可者,得委任代理人一人到庭。」被付懲戒人得否委任律師代理到庭,屬於審判長的訴訟指揮權,審判長於個案中本得依法決定,公務員懲戒法也有相同規定。本於審判獨立,外界對於審判長的訴訟指揮權限,應予尊重,不能擅自臆測本案即屬「禮遇」。

懲戒法院還說,本案合議庭成員除3位職業法官外,尚有2位參審員共同參與審理,且本案合議庭相關審理作為,皆屬合議庭的審判核心事項,各界應尊重合議庭對於個案的判斷及決定,希望社會大眾能留給司法審判應有的公平、公正及實踐司法正義的純淨空間。(編輯:張銘坤)1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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