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對於決議案,若認為窒礙難行,應在決議案送達後的30天內,提出理由並送議會覆議。若決議案採表決,要有2分之1議員同意;覆議時,需有3分之2議員同意,才能維持原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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