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贊助重點運動業免稅額150% 立院三讀通過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7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未來營利事業透過教育部設立的專戶,捐贈教育部專案核准的重點運動業,申報所得稅時,得按全數捐贈金額的150%,減除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
為引進民間資源、擴大體育投資及國際能見度,這次三讀通過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運產發展條例)第26-2條,明定教育部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的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用於發展職業或業餘運動及相關賽事。
為促進運動業發展,並提供營利事業的捐贈誘因,三讀後的條文明定,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教育部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的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額度內,按金額的150%,自捐贈企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然而,基於避免關係人間透過捐贈進行不當避稅行為,營利事業與受贈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1000萬元額度內,僅能按捐贈金額的100%,自捐贈企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但為利於推動國家重大體育政策,若營利事業透過專戶捐贈的對象,為教育部專案核准的重點運動業,及經教育部公告的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的150%,減除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不受1000萬元額度及關係人身分的限制。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初審與朝野協商運產發展條例時,各方曾對第26-2條企業捐贈抵稅額度有不同意見,行政部門希望為150%,但朝野立委主張200%或250%不等,經多次協商無法達成共識,一度暫時擱置。
立法院副院長兼中華職棒會長蔡其昌11月時因而與多個體育團體拜會立法院朝野黨團,希望能「先求有,再求好」,盡速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6-2條條文草案。
這項草案原預料在今天的立法院會需經表決,但最後朝野立委對企業捐贈運產抵稅額定為150%並無異議,全案三讀修正通過。
通過的條文也明訂,專戶所收受的捐贈額,每年累積金額以30億元為限,以避免租稅優惠措施影響國家財政收入甚鉅。為避免資源分配不均,教育部得在總額限度內,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的上限。
考量運產發展條例給予營利事業較高的租稅優惠,應受較高程度的公共監督,三讀條文規定,專戶的設置、資金收支、查核監督,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的認可、受贈資金用途、關係人範圍,重點運動業專案核准的要件及範圍等事宜,需要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三讀後的條文也明訂,針對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施行期間,由民國110年12月7日修正條文的施行之日起,對職業運動產業為10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則為5年。
三讀條文規定,為利運動產業發展,地方政府得設置運動發展基金,教育部得以專責法人辦理本條例相關業務。
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發展,三讀條文規定,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綱領,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且團隊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人員,並得以法人方式經營。
另外,為鼓勵民間機構參與新建、改建或營運運動設施,以提升品質,三讀條文規定,民間機構參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營運重大公共建設的運動設施,可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享有租稅優惠。(編輯:康世人)11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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