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50歲以下未領退休俸軍人務農可保農保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7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3-1條。修法後,50歲以下且未領取退休俸或退伍金的退伍軍人,可申請參加農保,提繳農退儲金。
原農保條例規定,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再參加農保,而軍保的退伍給付也屬於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但為保持軍隊人力青壯,軍人服役普遍有時間短、離退早的特性,且服役受各階法定年限、年齡等規範限制,一般退休年齡較勞工及公教人員等的退休年齡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日前指出,依統計,服役未滿20年,未領退休俸軍職人員,平均退伍年齡約27歲。
因此,為鼓勵服短役期未具領取退休俸資格的退伍青年,盡早投入農業生產就業,修正農民健保條例部分條文及農退條例,並在今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三讀的修正條文規定,50歲以下且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退休俸或退伍金的退伍軍人,雖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仍得申請參加農保,但申請者的農業經營規模須達實耕者標準,落實農保是以農為業者的職域性保險。
修正條文也明定,50歲以下未領退休俸或退伍金的軍人曾依農保條例相關規定參加農保,若因職域轉換等因素退保,於退保翌日起算5年內依再次參加農保,也不受「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限制。
但修正條文規定,如果服短役期退伍青年有領取軍保以外的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不能參與農保。
為保障50歲以下未領退休俸或退伍金的軍人務農後的退休生活,農退條例三讀修正條文規定,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並依農保條例相關規定參加農保的被保險人,得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此外,原農保條例規定,農保被保險人因持有農地被徵收,得續保3年;但為保障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構的老農繼續參加農保權益,三讀通過修正條文規定,讓年滿65歲且累計投保年資15年以上,也就是符合請領老農津貼資格的老農,加保農地被徵收,也可繼續參加農保;其餘被保險人農地被徵收,則維持續保3年。
這次修法也延長農保的給付請求權,參考勞保與國民年金的相關規定,從2年延長至5年。
同時,為免農民因職域轉換,參加保險期間未滿分娩或早產的天數規定,導致無法請領生育給付情形,這次修法刪除被保險人應加保一定天數的限制。(編輯:康世人)11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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