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撤銷翁茂鍾易服社勞 高院:不符法律規定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張榮祥台北10日電)富商翁茂鍾判刑1年,獲准易服社會勞動卻涉嫌造假,南檢撤銷易服社勞處分將重行發監。案經聲明異議,高院認本案行刑權時效已消滅,今天裁定撤銷南檢的執行指揮。
台南地檢署表示,翁茂鍾行刑權時效還未消滅,但南檢尚未看到台灣高等法院的裁定理由,檢方有待討論,不排除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全案緣於,涉及司法圈醜聞的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涉及炒作佳和公司股價等案,100年間經台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及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100年10月24日確定,由南檢代執行。
南檢核准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應履行社會勞動2196小時,自101年1月3日起履行;南檢101年9月25日認定翁茂鍾已履行完畢,簽請結案。
台灣高等檢察署發現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涉嫌作假,發交南檢偵辦;南檢查出,翁茂鍾在警方包庇下未實質易服社會勞動,5月間起訴翁茂鍾,台南地院7日判刑2年2個月。
南檢另以翁茂鍾履行社會勞動不實,發函撤銷易服社會勞動,指揮重行發監執行;翁茂鍾不服南檢的執行指揮,主張已執行刑罰完畢,且行刑權時效已消滅,無從再為執行,向高院聲明異議。
高院認為,翁茂鍾3罪刑度各為6月、5月、2月,依刑法規定,宣告1年未滿有期徒刑者,行刑權時效為7年;翁茂鍾雖因造假未完成社會勞動,但此並非法定停止執行事由,行刑權時效並未因此停止。
高院裁定指出,本案行刑權時效已於107年間完成,檢察官卻於今年發函撤銷易服社會勞動,指揮重行發監執行,顯然不符法律規定,裁定撤銷南檢的執行指揮。可抗告。
裁定並提到,行刑權時效的制度,實質上為立法者本於立法權能,所為的一般性刑罰豁免,基於立法者對於法安定性的考量,一般性的免除已經罹於行刑權時效受刑人的刑罰執行;至於行刑權時效期間長短與停止事由規範,屬立法政策選擇,司法機關自應予以尊重。(編輯:張銘坤)11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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