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主導2千小時社會勞動造假 判刑2年2月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7日電)涉及司法圈醜聞的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案被判1年,在警方包庇下未實服勞動遭起訴。台南地院今天認定翁茂鍾是主導者,造成公權力執行公正性觀感不佳,判刑2年2個月。
翁茂鍾未實質易服勞動案,被告有翁茂鍾,以及已退休的前台南市警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等2人。台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5時宣判,但翁、楊都未到庭聽判。
台南地院判決,楊博賢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台幣50萬元。翁茂鍾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全案可上訴。
合議庭認定翁茂鍾是全案主導者,造成社會大眾對公權力執行公正性觀感不佳,且尚有前案有期徒刑待執行,同時量處之刑已逾2年,不宣告緩刑。
楊博賢因翁茂鍾曾任「台南縣警察之友會」理事長,一時私心縱容而觸法,犯後坦承並有悔意,合議庭宣告緩刑。
翁茂鍾涉及共同炒作佳和公司股票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遭判刑1年確定,台北地檢署囑託南檢執行易服社會勞動,民國101年9月執行完畢。但高檢署和南檢檢察官重新檢視時,發現翁茂鍾竟於101年1月到9月間就完成2196小時社會勞動,疑涉偽造文書。
南檢今年5月偵結翁茂鍾未實質易服社會勞動案,依違法不執行刑罰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起訴涉嫌包庇的楊博賢,及與楊博賢共犯的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起訴翁茂鍾。
台南地院8月24日開庭審理翁茂鍾未實質易服社會勞動案,完成辯論終結後,准予翁茂鍾以50萬元交保,但限制住居於台南市官田區工業路11號,限制出境出海6個月,宣判前每天上午9時至下午5時間到麻豆警分局報到1次。
翁茂鍾則當庭認罪、強調不會逃亡,向社會道歉,會用餘生多做公益,盼法官從輕量刑。南檢8月25日提起抗告,但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8月28日駁回,不得再抗告。(編輯:孫承武)11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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