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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用化妝品沒療效 食藥署擬要求加註警語

2019/4/19 17:08(4/19 18:3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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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19日電)不少日系美白、防曬產品包裝常標示「藥用」,恐讓民眾誤以為是藥品或有特殊療效,食藥署將祭出標示新制,要求標示「藥用」等特定詞句的化妝品須加註警語,強調不具醫療效能。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醫粧組科長張家榮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根據國內規定,進口的化妝品如果含有特定藥品成分,例如染髮、燙髮、制汗劑、部分防曬產品等,必須有許可證才可進口,其餘則以一般化妝品進口,僅需符合衛生標準。

不過,由於各國法規不同,化妝品標示也有所差異,例如日本的美白類產品以「醫藥部外品」管理,業者可在產品上標註「藥用」、「醫藥品」等文字;美國則是將部分防曬產品視為成藥管理,可標示Medicate(藥用),這些文字都可能造成民眾誤解。

張家榮指出,化妝品本來就沒有醫療用途,但許多民眾看到化妝品冠上藥用、醫藥等字眼,常誤以為是藥品或有特殊療效,殊不知只是各國法令差異而生的標示。根據過去統計,進口藥用化妝品以美國、日本的防曬及美白產品為大宗。

為了避免民眾誤解,食藥署近日預告相關草案,未來進口化妝品外包裝凡是有「藥用」、「藥」、「醫藥」、Medicate(藥用)或等同意義外文字樣,都得在外包裝或容器刊載,應加註「本產品屬化粧品,不具醫療效能」警語,預計明年5月2日上路。

張家榮說,這項草案即日起將展開60天預告期,蒐集各界意見,未來新制上路後,相關化妝品若未依法標示,依法可開罰新台幣1萬至100萬元,產品也須下架回收改正。

台北林口長庚醫院主治醫師、皮膚科醫學會發言人黃毓惠表示,民眾對於「藥用」化妝品確實有一定程度的迷思,認為多了這兩個字就比較厲害,或是有特別功效;實際上,標示「藥用」只是代表這個化妝品含有特定成分或是某些成分達一定濃度,需要特別管理,呼籲民眾別被誤導。(編輯:陳惠珍)1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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