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法規修法歷程 | 中央社媒體實驗室

修法歷程

Last Updated:2019.07.19
行政罰
刑事罰
1968

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鍰

1975

罰鍰提高至300元以上、600元以下

1986

罰鍰提高至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

1996

罰鍰提高至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吐氣酒精濃度0.25 mg/L不得駕車

1999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註:法務部以吐氣酒精濃度0.55 mg/L作為移送標準

2001

罰鍰提高至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

2007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2011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3

罰鍰提高至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酒精濃度0.15 mg/L不得駕車

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

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 mg/L為標準

2019

【初犯】機車:1.5萬元至9萬元/汽車:3萬元至12萬元
【第2次】機車:9萬元/汽車:12萬元
【第3次】按前次裁罰基準再加9萬元,之後依此類推

新增酒精鎖、強制治療與連坐法等規定

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