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喝個兩杯不會怎樣」「不會剛好遇到警察這麼倒楣啦」酒駕案件肇事者只要沒有造成死傷,似乎就比較能得到社會大眾的「理解」。這群人占了酒駕判決案件數的98.4%,經過多次修法之後,他們有因此被判得比較重嗎?
未造成死傷的酒駕案件判決中,「不能安全駕駛罪」刑度隨著修法逐年上升,但超過9成的刑期在6個月以下。依據刑法規定,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原則上得易科罰金註。也就是說,大多數的酒駕者不用入監服刑,只需繳納罰金。
或許有人會問「為什麼不通通抓去關?」此次修法過程中,針對行政院草案提供諮詢意見的政大法律系教授許恒達指出,酒駕雖然很可惡,但現實上若未造成嚴重損害,法官基本上不願意判太重。因為若判到沒有辦法緩刑、易科罰金而必須入監,酒駕者就必須隔離他的工作,有可能衍生其他問題,而且也必須考量檢察署、監所等機構的負擔。
另外,酒駕法規刑度的調整,若未涉及死傷,都只修改法定刑上限,並未封鎖下限,因此法官仍有很大的裁量空間。許恒達透露,其實立法與實務界認知有落差,許多法官基於「罪刑相當原則」量刑,若未造成明顯的損害,就不該處以重刑。
刑法規定,法官科刑需考量犯罪的動機、手段、智識程度以及犯後態度等情況註。高等法院法官邱忠義強調,法官決定判刑有諸多考量,不是找理由減刑輕判,一定是真的情有可原才會依法酌減。
我們在分析判決書的過程中,也發現幾個影響量刑的可能因素。
從判決書中可發現,無累犯身分者,不能安全駕駛罪的刑期大於3個月者占12%;具累犯身分者,刑期大於3個月者為70%,累犯者的刑期明顯較重。不過在此必須強調,法院判決書上的累犯,是指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前罪不一定是酒駕案件註。
那實際的酒駕累犯到底有多少?從法務部2008年至2018年7月的統計資料來看,酒駕案件裁判確定有罪者中,有犯罪前科者占58%,其中有63%曾犯酒駕同罪。也就是說,酒駕案件中約36%不是第一次酒駕。因此,今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加重累犯罰鍰,「刑法」則是對酒駕累犯致人於死者加重處罰。
倘若以四分位數觀察不同學歷者判刑情況,我們發現被判得較重的當事人(以第3四分位數為例),若為大學以上學歷,刑度是90天;高中以下學歷者,則是120天。學歷高低真的會影響法官量刑嗎?
司法院指出,法院量刑本來就須考量行為人智識程度,但學歷不能直接等同於智識程度,具大學學歷者可能還具備其他從輕量刑因子,因此不適合直接歸因為法官會因行為人的學歷較高而從輕量刑。
2013年修法,將原本酒駕移送地檢署的標準從每公升0.55毫克下修至0.25毫克,並明確納入刑法。從上圖可以看到,修法後刑度較高,且酒精濃度越高,相對應的刑度也較重。但要特別注意的是,酒測的極端值因為樣本數相對較少,因此波動幅度較大,但整體而言仍是呈現逐漸增加趨勢。
2007年、2011年兩度修法提高酒駕罰金,使得刑度明顯增加。2013年6月修法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罰金刑只剩下併科罰金。也就是說在行為人有罪的情況下,法官的判決皆會包含自由刑(即徒刑),相對而言罰金就不會判得太高。
許恒達認為,2013年修法刪除拘役和單科罰金就是明顯的加重罪刑,不過這也不代表行為人就一定要入監,法官還是可以判處緩刑,或是讓自由刑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