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每天每天不停地工作、盡量讓自己保持忙碌,就是希望忘掉這件事。每天睜開眼睛,只希望人生能夠重來一次。雖然我很想忘記,但是,那個雨夜發生的事,整個過程、那個畫面,我可能永遠都忘不掉⋯⋯。
我是5043,在這裡我沒有名字,是一個只有編號的受刑人。那個雨夜我犯的錯,讓一對大學生兄妹喪命,再怎麼懺悔,也換不回那兩條寶貴的生命。
那一天清晨下大雨,雨非常大,大到讓人視線模糊的地步。我開車上橋,橋面是拱起的,那個設計很不好,看不太到前方路面,車子過了橋,我感覺右邊撞到東西,就在不遠處停了下來,後面跟上來的警車也跟著停在旁邊。我跟警察說:「我撞到東西,能不能回去看一下。」
我帶著警察往回走,才發現我撞到機車了,有兩個人癱在地上。看到那個場景,我嚇到了,很驚慌、很恐懼,不知道如何是好。
當時的那條橋,只有雙向單線道,沒有機車道,相當窄,經常發生汽機車搶道車禍,說要改建,但遲遲沒消息。我出事後,政府就加快發包作業,隔年就動工了。(註:這座橋民國103年2月動工改建,104年完工,車道寬增為11公尺,含車道及慢車道,另設人行道。)
我是會喝酒,但不是經常喝。出事那一晚是星期五(102年6月14日),我跟幾個朋友在海產店吃飯。隔天是星期六休假日,大家想說放鬆一下,就去PUB續攤,喝了點酒,清晨4點左右準備開車回家。
我喝酒很有節制,不會醉到失去意識。離開PUB的時候,我還很清醒,要去開車時有看到一輛警車在不遠處等待,我一發動車子,警車就從後面追上來了。我是公務員,萬一被攔下可就有點麻煩。我一時心慌,想甩開警車,沒想到因為大雨和橋面拱形設計,釀成大錯。
這是個「劫」,撞到人百分之百是我的錯,必須承擔刑事和民事的責任。但是再怎麼樣也沒辦法挽回兩條年輕的生命,內心的譴責是無法抹滅的。
從那天開始,我滴酒不沾,到現在一口酒都沒再碰過。出事之後,工作被停職,我只能打零工,除了面對官司和被害人家屬以外,就是不停的工作,也不敢去找朋友,不敢做別的事,就是不停的工作、工作、工作,盡量不要讓這個陰影浮現。真的,我每天睜開眼睛,只希望人生能重來一次。
民國104年初,法院判決我8年6個月有期徒刑定讞,我就進來服刑。入獄以後,我也是不斷爭取工作,讓自己忙碌,不要想其他的事。
在民事上,法院判我要賠2000萬元,我的存款100多萬、房屋、土地全部被查扣、法拍,加上保險金,已經賠了1500萬元。現在一無所有,還好太太的公司幫忙,讓她跟孩子搬去公司宿舍,至少有個地方住。
服刑4年,表現符合規定,轉到外役監,再到自主監外作業,工作當然是辛苦,但是我認分、甘願,只希望能早點出獄、找到工作,把賠償金還清。我對那對兄妹很抱歉,是兩個那麼年輕的生命...
要跟社會大眾說什麼?嗯,如果沒法避免喝酒,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不要以為自己不會這麼倒楣,事情發生後,再多的悔恨和彌補都無法回到過去。
如果讓我多講一句,我想建議警察在執法時如果多一分關懷,或許可以免去一場家庭悲劇。例如如果警察認定對方有喝酒,就應該上前阻止他開車,而不是在旁邊守候,等對方開車後再來攔截、追逐。
民國102年6月13日,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後生效,酒後駕駛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移送法辦,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法上路第2天,受刑人5043在深夜酒駕撞死一對大學生兄妹,成為第一個適用新法的嫌犯。
(採訪:盧太城/整理:黃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