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酒駕之刑度分布
2000至2013年未涉死傷的一般酒駕案件共23萬4539筆,占總數的48%;修法後2014至2019年1月共25萬3967筆,占51.98%。
2000至2018年可辨識徒刑別的一般酒駕案件共41萬3496筆,占總數的84.63%。
這裡的累犯是刑法第47條的定義,指「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當事人未必犯過酒駕不能安全駕駛罪。
2000至2018年不可辨識為累犯的一般酒駕案件共38萬9653筆,占總數的79.75%;可辨識為累犯者共9萬8853筆,占20.23%。
2000年至2019年1月可辨識學歷與徒刑別的一般酒駕案件共17萬5035筆,占總數的35.82%。
2013年修法前,以呼氣酒精濃度0.55(mg/L)作為移送標準。修法後酒精濃度達0.25,觸犯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
酒精濃度2.5以上之極端值,不在此列。濃度極端值樣本數相對較少,可能影響平均值高低,波動較明顯。
2000至2013年濃度小於2.5的一般酒駕案件共15萬3210筆,占總數的31.36%;修法後2014年至2019年1月共25萬2268筆,占51.63%。
2000至2018年能辨識罰金的一般酒駕案件共13萬2533筆,占總數的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