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以前,酒駕致人於死並無另訂特別罰則,而是以過失致死罪論處,最高處2年有期徒刑註。2011年修法增訂條文,酒駕致人於死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013年再提高刑度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酒駕致死的法定刑不斷增加,實際判決又是如何呢?
2011年以前,酒駕致人於死的平均刑期約在300天上下,修法後逐年增加,2018年來到1039天(約2年10個月)。司法院指出,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若修法提高法定刑,法官量刑自然會隨之增加。
可是,2018年酒駕致人於死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2018年的平均刑期增加至2年10個月,怎麼還是低於最輕本刑的3年呢?
把刑期以2011年修法前後來切分,雖然可以看到刑期明顯提升,但修法後的刑期仍有近8成為兩年以下,其中約有半數獲得緩刑註。法官這麼判決的考量會是什麼?
酒駕致人於死案件最輕本刑為3年,如果法官認為被告犯罪惡性相對較輕,可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減刑至2年以下,再宣告緩刑。
警大交通系教授蔡中志認為,現在社會流行罵「恐龍法官」,是因為一般人不能理解法官量刑時的考量。他說,法官還是要判斷「肇事主因」是什麼,而不是只要一方有喝酒,就把肇事原因都歸為酒駕。在一些案件中,酒駕者的肇事責任可能不到一半,對方違規才是主因。
高等法院法官邱忠義表示,是否給予被告緩刑,要依犯罪惡性、犯後態度、是否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因素綜合考量。邱忠義強調,法官不是找理由減刑,而是真的有情有可原之處才會減刑,例如曾有人酒後急著載臨盆的妻子到醫院,途中撞傷人,事後也賠償,這樣的案例與喝得爛醉執意上路的被告犯罪惡性並不相同,若不分情節輕重一律處以重刑,有違罪刑相當原則註。
司法院表示,立法者設計緩刑制度時,就有考量被害人能否藉此獲得適切賠償。邱忠義指出,給予被告緩刑,原則上要經過被害人家屬同意;被告要積極填補傷害才可能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因此,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對於減低刑度當然有一定影響。
邱忠義說,生命可貴,再多金錢賠償都換不回一條生命,但依修復式正義原則,還是希望被告盡可能填補被害人家屬的傷害,與其讓被告入監無法賺錢,不如讓有心賠償的被告努力賺錢賠償被害人家屬。而且緩刑可以附帶條件,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間內履行賠償義務,否則撤銷緩刑,對被告仍有一定的壓力。
政大法律系教授許恒達認為,酒駕修法很多情況是基於民意考量,實質上法官也沒有那麼贊成。許恒達說,酒駕僅是危險交通行為的一個態樣,嚴格來說與疲勞駕車致人於死沒有太大差異。而現在的法規是把特定行為拉出來加重其刑,但加重的實質理由並沒有那麼有正當性,因此法官在量刑時不一定會跟著重判。
2013年酒駕致人於死的最低法定刑度提高至3年以上,個案要達到符合宣告緩刑要件(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就必須要有可減刑的事由。邱忠義說,法官面臨情節真的比較輕微、態度良好的被告,雖然仍可依法酌減刑度,但本刑越重,就越難減到可以緩刑。
此外,邱忠義也透露,近年社會對酒駕事件民怨四起,酒駕致死案件被告若緩刑,會讓民眾很反感,這確實也會是法官量刑時的考量因素之一。且因酒駕致死案件賠償金上千萬元並不少見,被告無力支付而無法達成和解,自然也無法獲得緩刑,這些都可能是造成近年緩刑比例略為下降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