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國賠法大修 放寬申請條件、明定重大過失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除修正司法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的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也明確定義「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與「重大過失」。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國賠法,行政院長蘇貞昌會中表示,此次修法彰顯政府重視並貫徹憲政法治、保障人民權益的決心,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會後發布新聞稿指出,國賠法自1981年7月1日施行以來,除配合「開放山林」政策外,其餘條文皆未曾修正,為健全法制、與時俱進,因此通盤檢討修正。
國賠法現行條文共17條,未分章,修正後將達43條,並分為總則、賠償程序、求償程序、附則等4章。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出席會後記者會時說明,此次修正分為「精進機關作為」以及「保障人民權益」,精進機關作為部分,修法後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負國賠責任後,若怠於向公務員、團體或個人、第三人求償,其上級機關可以代為求償。
鍾瑞蘭也說,為保障人民權益,這次修正司法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的國家賠償責任要件,現行是法官、檢察官執行偵審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權益時,現行是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民眾可申請國賠。
鍾瑞蘭表示,草案修正後,不只職務上之罪,而是法官、檢察官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或是遭免除職務或撤職的懲戒處分確定,民眾就可以此主張國賠。
草案這次也明確定義「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與「重大過失」。鍾瑞蘭說,過往怠於執行職務的判定都是依實務見解,這次修正後,行政機關或相關機關在依法明確應該執行,且沒有不執行的裁量餘地時還是不執行,就是怠於執行職務。
鍾瑞蘭表示,例如建築物施工中,主管機管可以隨時勘驗,若發現須勒令停工事項就要即刻勒令停工,此時沒有不作為的餘地,否則因此侵害人民權益,就有國賠之虞。
草案也明定,「公共設施」係指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管理,直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的公共設施;「重大過失」則指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且已達恣意、輕率的嚴重程度。
另外草案也增訂時效中斷及不中斷規定,讓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後,即有時效中斷的適用,避免人民請求後未於6個月內起訴而罹於時效。(編輯:黃國倫)11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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