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立院三讀修正動保法 餓死動物視為虐待最重判2年

2021/4/27 11:42(4/27 12:26 更新)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27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動保法第3條,將「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未來若因此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動保法第3條第10款中,對虐待的定義原為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在新修正通過的條文中,則將不當使用器物以及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說,過去對虐待的定義是需要做出毆打等外力行為,但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動物餓死、讓動物自生自滅,也是虐待的一種,因此修正條文將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範疇,適用動保法中的虐待相關罰則。

依據現行動保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動保法第25條則規定若違反動保法第6條,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動保法第14條之1原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修正條文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字樣刪除,未來捕捉動物時,均不得使用前述方式。

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動保法第22條之1,原條文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新增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編輯:謝佳珍)1100427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