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助理服務處性侵 林奕華判連帶賠償123萬元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陳昱婷台北29日電)台北市副市長林奕華立委任內的林姓助理涉在服務處性侵女子,判刑3年10月定讞。被害人求償,一審判林奕華與林男連帶賠償200萬多元,二審改判2人須賠123萬多元,不得上訴而確定。
林奕華表示,將在接到判決書後與律師研議後續程序,並再次對整起事件表達遺憾。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合議庭就一審認定的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的金額,及林奕華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都仍予維持,僅就被害人工作能力損失部分,每月金額由新台幣5萬元降為3萬元,並依卷內證據認定工作能力損失的期間,改判賠償金額。
判決指出,林男於民國108年4月28日晚間邀請被害女子到服務處聊天;翌日凌晨零時許,其他參與聚會的人士離開,林男要求被害女子留下性侵得逞。
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3年10月,經二審、三審陸續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林男已入監服刑。
被害女子另提出民事訴訟,向林男及林奕華求償工作能力損失、醫藥費用、精神慰撫金合計600萬元。
林奕華主張,林男案發時已請辭主任、助理職務,她並非林男僱用人。不過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林男請辭獲准後,仍穿著「林奕華」字樣背心陪同林奕華公祭等,認定林奕華為林男實質僱用人。
一審判決並指出,林男當時是林奕華立委黨內初選競選團隊成員,持有服務處鑰匙,案發當晚聚會主要在討論選務,可見林男犯下性侵案是濫用職務上機會,與執行職務的處所有密切關係。
一審認為,被害人依民法「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請求林奕華連帶賠償,於法有據,判決林男與林奕華應連帶賠償被害人200萬多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高院表示,本件不得上訴。(編輯:蕭博文)1130229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