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達人香精團訟案 二審判賠342萬餘元小S免賠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胖達人麵包涉有香精事件,消基會代表消費者對生技達人、藝人小S等提起團體訴訟,一審判生技達人等賠償538萬多元,小S免賠。二審今判生技達人等賠342萬多元,小S仍免賠。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考量生技達人公司行為期間為1年多,所獲利的故意侵害程度,及事後已賠償消費者逾新台幣1億元,以及本事件對消費者造成的侵害及影響等情,應以修正前消保法規定賠償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經扣掉未能提出統一發票原本者,本件被害人為864人,生技達人公司等應連帶賠償342萬8626元。
二審指出,藝人小S於出席胖達人分店開幕造勢活動時,雖表示胖達人麵包「好吃」,利用媒體報導機會,使多數人知悉胖達人麵包,但考量她未提及麵包原料內容,難認有宣傳虛偽不實,或有引發大眾錯誤認知胖達人產品未使用人工香料等,因此本件請求小S與生技達人公司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也就是小S免賠。
二審提及,因一審認定受損害的消費者人數為897人以及為2倍懲罰性賠償金,與二審認定不同,因此判賠金額不同。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胖達人手感烘焙麵包」標榜天然食材、無添加人工香料,民國102年8月卻被踢爆使用人工香料,事後推出退費或換購的補償方案,但許多消費者不願接受。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於103年間代表消費者對胖達人(生技達人公司)、小S徐熙娣、法定代理人徐洵平、胖達人創辦人莊鴻銘提起團體訴訟,求償消費金額、3倍懲罰性賠償金及精神賠償。
消基會委任律師表示,把小S列為被告,是因為她擅用明星光環行銷、推薦胖達人,屬於公平交易法所指的「廣告薦證者」,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109年間判決生技達人公司、莊鴻銘、徐洵平應連帶賠償近900名消費者538萬2000元。小S雖然有出席胖達人活動,並表示對麵包的意見,法院認為,生技達人並未將她的言論用做廣告傳播,判決免賠。案經上訴,二審高院今天宣判。(編輯:張銘坤)1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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