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副縣長葉世文詐領公款 判刑8年6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5日電)因另案入監服刑中的葉世文被控分別在桃園縣副縣長及營建署長任內詐領公款,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8年6月,全案定讞,由檢方聲請定合併執行刑期。
葉世文因八德、林口A7合宜住宅收賄案及財產來源不明案,均遭判刑定讞。台灣高等法院裁定3罪合併執行14年徒刑,葉世文目前服刑中。
最高法院指出,針對詐領公款案,葉世文、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為葉世文妻子為丈夫的利益獨立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規定,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的利益獨立上訴。
有關詐領公款案,桃園地檢署查出,葉世文在民國102年10月2日至103年1月22日擔任桃園縣副縣長期間,以不實餐敘宴飲或購禮饋贈等名義,透過秘書製作核銷便箋,並簽名詐得特別費、縣政業務費用新台幣9萬多元。
另外,葉世文於97年9月至102年6月間擔任營建署長時,也曾指示秘書拿取商店空白收據以「便餐」為由,2次共詐領2萬多元特別費。
桃檢認定,葉世文在桃園縣副縣長及營建署長任內2案合計共詐領11萬多元,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
一審的桃園地方法院判處葉世文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7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考量葉世文僅承認行政疏失,沒有悔意,未繳回犯罪所得,還企圖卸責給承辦人員,但在營建署長任內的2次犯罪所得均為5萬元以下,應減輕其刑,因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刑5年10月、褫奪公權3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二審判決發回,案件由高院更一審審理。
更一審認定,葉世文共有3次犯行,原審就其中2次犯罪時間相距1年餘,論以接續犯,明顯有違誤,應分論併罰,其中2罪詐得財物為5萬元以下,應減輕其刑,但考量葉世文犯後否認犯罪態度等,改判刑8年6月,褫奪公權4年。
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由檢方聲請定合併執行刑期。(編輯:戴光育)11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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