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商總限期改選理監事 內政部:依法行政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5日電)媒體報導,內政部限期商總在11日前改選理監事,否則將依法解散。內政部今天說,商總在去年6月就該改選理監事,卻一延再延,內政部才會發文,限期1月11日前完成改選,是依法行政。
媒體報導,在內政部祭出「限期」、「撤免」、「解散」的法律手段下,商總1月10日將非常「低調」的「依法」召開會員大會並全面改選理監事及理事長。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佳容下午向中央社記者表示,商總理監事本來應該在去年6月就要改選,但商總先來函要求延期,但延期3個月後,期限也在去年9月到期;後來商總又說會在11月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改選,最後也沒有開,「一延再延」。
陳佳容指出,內政部在109年12月1日發函給商總,要求在今年1月11日前改選理監事,否則將予以警告、撤免理監事、廢止許可或解散,最後商總才來文表示,將會在1月10日改選,「內政部都是依法處理」。
內政部下午透過新聞稿表示,為尊重團體自主,109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奠定團體選舉罷免更公開、透明的法制基礎,並鬆綁團體財務處理相關程序。
內政部說,為杜絕少數人把持會員名冊等資訊不對稱情形,積極保障選舉罷免過程更公開透明,修法也新增人民團體應將最新的會員名冊提供全體選舉人、被選舉人閱覽;同時,增訂團體在面臨不可抗力情形時,主管機關得公告暫緩辦理改選,以1次3個月為限,以確保會務穩定運作。
內政部表示,在社會團體財務處理方面,除簡化相關財務報表內容外,更將預、決算編審程序,改為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提經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再報送主管機關,改變團體原要召開二次會員大會的繁複程序,讓團體更省錢、省時、省力,也能維持政府對團體財務最低限度管理。
內政部說,人民團體應依法定期召開法定會議、辦理理監事換屆改選等事宜,如果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法予以警告、撤免理監事、廢止許可或解散等處分,以維持人民團體健全發展。(編輯:張均懋)1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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