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犯罪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新增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讓多款犯罪類型的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參與案件訴訟的機會,另外也將修復式司法法制化。
這次修法司法院、行政院版本有幾大重點,包括全面強化被害人於訴訟過程中的保護措施,以及在刑事訴訟法新增第7編之3「被害人訴訟參與」等。
三讀條文規定,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或妨害性自主罪等犯罪的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三讀條文也規範,聲請訴訟參與,應於每審級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法院如果認為不合法律上的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但其不合法律上的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至於證據解讀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每調查一證據畢,審判長應詢問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有無意見。法院應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藉此貫徹被害人訴訟參與的目的。
在修復式司法部分,法務部已於民國101年9月1日起擴大於各地檢署試辦,為明確宣示修復式司法於台灣刑事程序的重要價值,因此納入這次修法範圍,進行法制化作業。
三讀通過條文包括,檢察官於偵查中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的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的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的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審判長應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機會。
本案完成立法三讀後,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發言指出,這次修法重點包括,對於被害人的一般保護,讓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能夠有人陪同,讓被害人的生理、心理有所穩定;此外,也將修復式正義明文化,彌補被害人的痛苦與不安。
尤美女也說,這次修法也讓被害人得以參與訴訟,讓被害人的觀點可以適時反應給法官,減少他們對於司法程序的隔離感;期待行政機關未來能採取更精緻的方式,落實相關細節。(編輯:蘇龍麒)1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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