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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修羈押法強化被告人權保障

2019/12/10 18:02(12/10 19:4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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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羈押法,明確看守所與被告間的權利義務,也建立被告的申訴及司法救濟制度、保障收容人醫療人權等,全面強化被告人權保障。

為彰顯被告人權保障,三讀條文規定,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被告的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羈押目的,及維護羈押處所秩序的必要限度。看守所不得對被告施以逾15日的單獨監禁。

三讀條文規定,看守所應設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3人至7人,任期2年,均為無給職,由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之。

三讀條文也明定,監所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的要件;對被告施用戒具每次不得超過48小時,但若有暴行或其他騷擾行為不在此限;看守所得辦理修復式司法相關宣導課程,並配合進行被告與被害人間的調解及修復事宜。

為保障被告宗教信仰自由,三讀條文規定,被告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

至於「志願作業」部分,三讀條文規範,作業時間應斟酌生活輔導、數量、作業種類等情形定之,每日不得逾8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得將作業時間延長,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

三讀條文明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比例由原先的37.5%提高至60%,充被告勞作金。

關於醫療相關事項,三讀條文規定,看守所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的諮詢判斷。

而在被告的接見或通信相關規範,三讀條文規定,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被告意願拒絕外,看守所不得限制或禁止。看守所認被告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

為保障被告通信、投稿權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三讀條文規範,看守所檢查被告的書信,是為了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刪除其書信內容之情形。另為使被告應能獲得保密及有效的法律協助,規定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的通信、接見,無論所涉訴訟或程序種類為何,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的精神。

另外,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53號及第720號解釋,這次修法也增訂「陳情、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確認看守所與被告所衍生的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被告相關救濟權利。(編輯:蘇龍麒)1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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