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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翅進口強化源頭管理 違規輸入初犯最高可罰15萬

2022/5/16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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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6日電)漁業署今天表示,已公告「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規範進口魚翅為原產國出口者、非原產國出口者須提供證明文件,強化源頭管理,避免IUU魚翅流入,初犯可能重罰最高額15萬元。

農委會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9款,於12日公告修正「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當天起生效。

農委會漁業署養殖漁業組組長陳建佑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時說,這是為了落實永續而做的修正,比以往的規定更具體,藉由強化魚翅進口的源頭管理,防弊IUU(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行為的魚翅流入。

陳建佑舉例,當「進口之魚翅為原產國出口者」,進口魚翅的廠商提出申請時,應將捕獲該批魚翅的漁船船籍國政府核發的漁業證照影本、船舶總噸位文件影本,以及載明鯊魚漁獲相關資訊的合法捕撈證明、卸魚聲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傳至農委會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並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商務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派駐的人員驗證。

還有國外出口商自捕獲漁船購得魚翅的交易證明文件,也要上傳前述作業平台,而且這些文件正本要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陳建佑指出,若是「進口之魚翅非原產國出口者」,要上傳前述作業平台的文件,包含經最後出口驗證的魚翅漁獲證明書、最後出口國開具的再出口證明書,以及經2個以上國家進口後再出口者,應另檢附最後出口國驗證前各出口國的再出口證明書;並要將以上文件正本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他表示,公告內容也規定捕獲進口魚翅的漁船,若有相關情形之一,將不核准進口,例如經各洋區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提列於IUU名單時。

關於違規情事確認時,陳建佑說,違反上述公告內容,將以「漁業法」第65條開罰,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實務上過去初犯罰3萬元,但今後將視違規案件漁獲重量、金額等實況,根據比例原則開罰,初犯不一定罰3萬元,可能大於3萬元,甚至最高額15萬元。(編輯:張雅淨)1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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