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停返職後 勞工特休假權益不縮水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4日電)每年約有50萬件育嬰留停申請案,勞工不用擔心育嬰留停吃掉特休假,勞動部指出,勞工返職時,原則要將育嬰留停當年沒做滿的月數、未休完的特休,做滿、休完,隔天才開始計算下一年度特休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勞工受僱任職滿6個月後,在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根據勞動部統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勞工人數,民國106、107年的申請給付都分別有約50萬件,今年1至9月已達34萬5454件。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超過2年,當育嬰留職期間碰到年度特休時,特休假怎麼算,會不會影響休假權益,是不少勞工的疑問。
勞工任職6個月以上未滿1年,有3天特休假,年資滿第1年則有7天特休,若在申請育嬰留停前完全未休,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告訴中央社記者,因育嬰留停不計年資,返職後就可以安排休假。
但是,黃維琛說,休完了育嬰留停,下一個年度特休假起算點會改變,必須把留停當年度沒有做滿年資的畸零期間做到滿,隔天才開始起算新的年度特休。
以週年制為例,假設王小姐到職日為107年8月1日,勞工預計自108年5月1日開始請育嬰留停半年(累計年資9個月,還差3個月就做滿1年),留停後返職日是108年11月1日,王小姐應再工作3個月才算補滿1年的年資,因此特休假計算起始點推到隔年2月1日起。
同樣以週年制為例,假設李先生107年8月1日取得滿1年年資的7天特休,108年5月1日起育嬰留停半年,李先生7天特休假都沒休,會保留到108年11月1日返職,在補滿1年年資的3個月內,休完這7天特休假;當然,特休沒有休完可以展延1年。
黃維琛補充,坊間有些事業單位的特休假採取曆年制,也就是每年1月1日起算,按照到職日與曆年的天數,按比例給特休,若是遇到育嬰留停,處理的原則也是相同。
黃維琛強調,因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並未提供勞務,所以留停期間不列入工作年資;但是勞雇雙方約定更好的福利,就依照約定行事。(編輯:陳清芳)10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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