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放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彈性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14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若遭遇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濟部得公告公司在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等方式開會,以增加公司採行視訊股東會的彈性。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0月25日初審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視訊股東會相關規定。根據經濟部長王美花當時的說明,台灣疫情在5月轉趨嚴重,升至三級警戒,禁止室內5人、室外10人以上聚會,7月27日才降至二級警戒,放寬集會人數限制,適逢公司股東常會旺季,許多公司無法在6月底前召開股東會。
王美花說,經濟部考量受疫情影響,在未修訂章程訂明公司可召開視訊股東會前,仍難以視訊進行,所以8月時邀集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部會,研商放寬視訊股東會事宜。
因初審時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尚未送至立法院,且在場立委對是否刪除經公司章程訂明後,才能召開視訊股東會的規定有不同意見,全案保留送黨團協商。
經濟部擬具的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1月4日在行政院會通過、12日送立法院審議,並由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經濟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謝衣鳯召開協商時,朝野立委與官員達成共識,通過行政院所提版本。
原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濟部公告方式為之。股東會開會時,如果以視訊會議為之,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不適用相關規定。
根據行政院版提案說明,隨著數位科技進步,股東以視訊方式參加股東會、行使股東權日益普及,應加以保障。如果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可能會因公司章程未及修訂,導致股東會無法以視訊或其他經經濟部公告方式進行,將影響公司運作及股東相關權益。
因此,三讀條文規定,針對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增訂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情事,經濟部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或其公告方式開會。藉由主管機關公告方式,增加採行視訊股東會的彈性。
此外,考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人數眾多,採視訊股東會影響層面甚廣,須有配套措施,以保障股東權益。因此,三讀條文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也可適用前述視訊股東會相關規定,但應符合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優先適用證券主管機關所定子法管理。
今天也通過一項附帶決議,針對前述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採行視訊股東會應遵循事項等相關規定,金管會應在明年3月底前公布實施。
謝衣鳯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時表示,因疫情可能有變動,不確定是否會影響到後續公司舉行股東會,修法是希望給線上股東會法源依據,明年若依然受疫情影響,股東會可以線上方式如期舉行。 (編輯:張均懋)11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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