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個資會拚8月前成立 組織法預計上半年送立院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日電)行政院正籌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主任李世德說,為依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要求,在今年8月11日前讓委員會掛牌,預計今年上半年將個資籌備委員會組織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個人資料保護法過去未明定主管機關,為落實個資保護促進個資合理利用,並依憲法法庭111年8月12日做出的憲判字第13號判決要求,於判決宣示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建立個人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制,行政院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正積極研擬組織法,力拚今年上半年將組織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籌備處主任李世德日前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籌備處首要任務是推動個資會組織法規,賦予個資會相關執法監督權限,並研議個資會與各級政府機關、中央或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聯繫協調合作機制及相關配套規定。
李世德指出,憲法法庭要求8月11日前成立行政院個資保護委員會,這個時間點相信朝野都有共識,而目前組織法研擬也已近尾聲,僅人事員額需進一步與行政院人事總處溝通,預計今年上半年將草案送行政院會通過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除了組織法,李世德說,個資法修法也已預告,主要是配合個資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賦予個資保護委員會相關執法權限,包含對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之行政監督,以及與公務機關的上級或監督機關、非公務機關之中央或地方目的主管機關協力合作機制等配套規定。
他也提到,其餘各界關注的個資保護議題,如數位身分證等,預計等委員會成立後由獨立機關處理,目前目標是將機關籌設完成。
個資法修法草案將預告至2月18日,根據草案,未來個資保護委員會得以召開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議,藉以讓中央及地方機關合作推行政策,且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擇定發生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風險較高行業別,優先實施行政檢查。
此外,草案也新增個人資料保護長角色,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內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務。其中,公務機關由機關副首長或適當人員兼任個人資料保護長,非公務機關則由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人,或其指派的適當人員。
草案並新增明定個人資料事故機關的通報義務,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一旦知悉其保有的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若對當事人權益有重大危害之虞者,應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並依規定通報,同時也須採取即時有效的應變措施,防止侵害事故擴大,並記載相關事實、影響及已採取的因應措施,保存相關紀錄至少3年,以備主管機關查驗。
為強化個資保護委員會權責,草案規範,公務機關應每年向上級機關、監督機關,或是個資保護委員會提出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事項實施情形,且個資保護委員會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務機關的個資保護管理事項實施情形;而若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情節重大,個資保護委員會得公布該公務機關名稱及其違法情形。(編輯:謝佳珍、林克倫)1140202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