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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選罷法覆議案今日一定正式送件

2025/2/2 09:27(2/2 09:3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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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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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日電)立法院會去年底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行政院因應立法院送件時間,在春節假期前夕加開臨時院會,通過覆議案,並表態將在法定期間移請立法院覆議。今天是法定期限最後一天,行政院說明,一定會在今天正式送件,表達對此案重視。

立法院去年底修正通過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明定,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應附身分證正反影本等,遭綠營質疑增加罷免門檻。立法院在24日,也就是春節假期前最後一個上班日下午4時47分許,將修法條文送至行政院,行政院認為修法窒礙難行,行政院長卓榮泰當天緊急加開臨時行政院會,通過覆議案,不過覆議案尚未送至立法院。

依據法規,行政院須在收到修正條文10天內送出覆議案,今天已是法定期限最後一天。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表示,政院一定會在法定期限正式送件,讓外界知道政院對此案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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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對選罷法修法條文覆議理由包含,「變相提高罷免門檻,過度限制人民罷免權」、「大幅增加提議人之領銜人及各級選舉委員會之行政作業負擔」及「直接適用本屆立法委員,違反國民主權原則、利益迴避原則及公平正義之維護」等窒礙難行之處,因此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案。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編輯:潘羿菁)1140202

(中央社製圖)
(中央社製圖)
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行政院若認為窒礙難行,10日內可經總統核可提出覆議,立法院應於覆議案送達15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應接受該決議。(中央社製圖)
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行政院若認為窒礙難行,10日內可經總統核可提出覆議,立法院應於覆議案送達15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應接受該決議。(中央社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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