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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支出列舉扣除額 注意5大常見迷思

2019/5/9 17:04(5/29 19:5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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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9日電)報稅季來臨,部分民眾會運用列舉扣除額為自己省稅,其中保費支出有新台幣2萬4000元額度可列舉扣除,但保險業者提醒,保費列舉扣除額有5大常見迷思,報稅前得先做足功課。

磊山保經表示,據瑞士再保資料顯示,去年台灣人保險密度達4195美元(折合新台幣約12萬7100元),排名世界第6,顯見保險商品相當受國人歡迎,主因保險可用於分散人身、財物的損失風險,亦可進一步用於資產配置,做為資產增值或是資產傳承的理財規畫。

磊山保經業務經理張一帆指出,保險之於節稅,除長期的資產傳承外,可列舉於所得稅申報的每人每年2萬4000元列舉扣除額也可善用,這是政府鼓勵民眾自行以保險來分散人生風險的美意。

然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看來簡單,卻常有民眾搞混規定,被國稅局要求補稅。張一帆舉出常見5大迷思釐清觀念。

首先,保險費並非都可以用於列舉扣除額,而是「人身保險」才可以。包括保險公司賣出的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以及政策性保險,如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保險、軍公教保險等保險費支出,均可列入列舉扣除,但車險、火險、責任險等產險保單不能列入。

值得留意的是,健保費支出不再併入保險費扣除額限額,可全額列舉扣除,不受2萬4000元上限限制,有助所得較高或是家庭成員較多的納稅人享受到政策鼓勵的美意。

其次,現代父母為子女規劃保險相當普遍,將子女保費列入扣除額也很常見,但除健保費外,皆須符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申報戶」規定才可列舉,這問題將在子女有收入必須自行獨立申報時浮現,若父母是要保人,子女是被保險人,當父母、子女為不同申報戶,雙方都無法列舉該保單的保費為扣除額;建議將保單要保人也改為子女,則子女可以列舉扣除,否則會有贈與稅問題。

第3個迷思,便是誤以為扶養親屬的保費都可以列舉扣除。依規定,扶養非直系親屬無法扣除。但實務上,有不少民眾幫忙扶養手足的小孩,一併將其保險費列舉進扣除額,卻被國稅局勾稽剔除,原因就在必須是「直系親屬」。

第4個迷思,則是誤以為無法列舉非同一申報戶親屬的健保費。不過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放寬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的健保費,得由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不再受限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才能認列的規定。今年報稅即可適用。

第5點是以為境外保單保費支出也可以列舉扣除,但依規定,未經核准在台銷售的境外保單並不合法,不得列報列舉扣除額。(編輯:黃國倫)10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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