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文智未延長科控裁定隔5個月公告 司法院將究責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9日電)媒體報導,指高院就棄保潛逃遭通緝的炒手鍾文智,其加保與未延長科技監控的裁定,未公告、宣示與送達。高院今天指出,31日召開自律會討論。司法院則表示,將啟動究責程序。
鍾文智被控於民國99年間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不法獲利超過新台幣4億元。最高法院12日依證交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加重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共5罪,判處鍾文智合計30年5月,檢察官將依法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
不過,鍾文智在案件判決定讞後,未依法院命令遵期向轄區派出所報到,因傳拘未到,台北地檢署已於13日發布通緝,再於14日函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及註銷其護照,並分案調查鍾文智科技監控期滿後卻未延長的部分。
鏡週刊今天報導指出,鍾文智於案件尚未判決定讞時,台灣高等法院曾對其施以科技監控,113年10月間,高院合議庭裁定鍾文智無須延長科技監控,並命加保2000萬元保證金,此份裁定過了5個多月,昨天上網公告。
高院今天表示,就鍾文智案裁定未公告及送達一事,已定於31日召開自律會討論。
司法院今天發布新聞資料指出,經調查,此合議庭未當庭向被告宣示裁定,也未製作正式裁定書、未送達檢方、未公告,僅於113年10月14日以審理單代替裁定,即逕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遲至昨天才補行製作「略式裁定」公開。
司法院表示,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有關裁判宣示及裁判書製作的規定有違,對此合議庭違反程序的作法,損及司法公正、透明形象,深感遺憾,並將針對法官是否涉違反法官法的辦案程序或職務規定等相關違失情形,啟動究責程序。
刑事訴訟法規定,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並告以理由之要旨;宣示裁定,應告以裁定之意旨,其敘述理由者,並告以理由;應宣示之判決或裁定,於宣示之翌日公告之,並通知當事人。(編輯:張銘坤)11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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