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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明年1月2日前簽約 適用今年躉購費率

2018/12/28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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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芃敏台北28日電)風電廠商力拚簽訂購售電合約。台電表示,根據民法,若最後期限為休假日,須遞延至下個工作天,今年12月31日為彈性休假,因此,只要在明年1月2日前簽約都適用今年費率5.8元。

離岸風電業者力拚在年底取得由能源局核發的籌設許可,並與台電簽署購售電合約(PPA),以適用今年躉購費率。不過,根據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也就是說今天是最後工作天,但並非「適用今年度費率」的最後期限。

台電表示,根據民法規範,因為今年12月31日是假日,因此最後期限必須遞延至下個工作天。台電在明年1月2日前受理業者提交文件,並完成簽署購售電合約,就是適用今年度費率5.8元;若業者在明年1月3日才與台電簽約,就適用明年度的費率。

台電表示,最重要的是業者要須齊備文件,像是籌設許可和再生能源同意備案文件等。台電只要收到資料並審核,若資料齊全就會與業者簽約。

能源局則表示,一切依法行政,若業者齊備相關資料,能源局就會核發籌設許可、再生能源同意備案文件。(編輯:鄭雪文)1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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