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資產移轉若無法證明用途 將列遺產課稅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7日電)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的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若無法證明資金用途,則借款、價金或存款,都應列入遺產課稅。
繳稅雖是國民應盡義務,但民眾總希望能少繳一點。站在稅捐稽徵機關立場,合法節稅是人民的權利,但刻意取巧規避稅負,就是違反租稅公平的行為,因此國稅局會對常見的避稅樣態嚴加查核。其中,遺產稅因其具有預期性,民眾常為了避免繳納高額遺產稅,提前進行資產移轉,也成為國稅局積極防堵的對象。
南區國稅局最近發現一件案例,轄內某位民眾前年4月20日入院急診,當時意識已呈現昏迷,直至同年6月15日死亡,都未曾甦醒。不過,國稅局發現,這位民眾持有的債券基金新台幣1775萬5810元,卻在他入院隔日全數贖回,並存入其銀行帳戶,又再陸續遭小額提領。
後來,國稅局審理這位民眾的遺產稅案件時,發現有這筆債券基金贖回,但這位民眾的子女卻無法證明贖回債券基金後的資金用途,明顯是為了規避繳納遺產稅,因此將這筆錢併計遺產課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情節,繼承人應說明資金流向及用途,並將取得合法憑證及相關單據提供國稅局查核,以免遭到補稅。
另外,依稅法規定,被繼承人以自己本身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且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也成為許多人移轉財產給子女時的節稅管道。然而,為避免有心人士藉此管道避稅,國稅局在稽徵實務上,會觀察兩大要件,首先是投保意圖,其次是投保時間。
例如,若民眾明明家境不錯,生前卻使用名下不動產舉債去投保高額保單,國稅局會質疑其必要性,最嚴重的情況,不僅債務不能列報為遺產稅的未償債務扣除額,且名下不動產以及保單仍被列為遺產課稅,結果最後要繳的遺產稅,反而比原本要繳的更多,得不償失。(編輯:李信寬)10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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