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初審 國家應保障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明定國家應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對從事文化藝術創作或保存工作,有重要貢獻者,應給予尊崇、獎勵及必要的協助及支持。
為凝聚台灣精神與核心文化價值,保障人民文化權利,促進文化永續發展,行政提出文化基本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做為推動文化事務的根本,期以文化治理的視野融入國家發展,厚植文化力,實現文化台灣。中國國民黨立委陳學聖及民主進步黨立委陳亭妃、蔡培慧、李麗芬、吳思瑤等人也有提出草案版本併案審查。
關於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權,初審通過的條文明定,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的生存權及工作權,應予以保障。國家應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對從事文化藝術創作或保存工作,有重要貢獻者,應給予尊崇、獎勵及必要的協助及支持。
對於部分立委主張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的保障與獎勵,「另以法律定之」,鄭麗君說明,包括文化部有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可以強化保障,立法院也已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排除對藝文採購的衝擊,許多法規都已在檢討,她建議,「修正既有的法」。
委員會接受鄭麗君的看法與建議。不過,也通過蔡培慧等立委所提附帶決議,為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請文化部盡速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並盤點藝文工作者相關保障法規,並與相關部會協商,於6個月內提出修法建議。
另外,初審通過的條文也明定,國家應促進文化經濟的振興,致力以文化厚實經濟發展的基礎,並訂定相關獎勵、補助、投資、租稅優惠與其他振興政策及法規。
在文化傳播政策方面,委員會通過條文,國家應訂定文化傳播政策,善用資通訊傳播技術,鼓勵本國文化數位內容的發展。為提供多元文化的傳播內容,維護多元意見表達,保障國民知的權利,國家應建構公共媒體體系,提供公共媒體服務。
此外,有鑑於公共媒體的發展攸關全民利益與社會責任,公共媒體應確保其公共性與自主性,初審通過的條文並明定,為保障公共媒體的自主性,國家應編列預算提供穩定與充足財源,促進公共媒體發展及其他健全傳播文化事項。
委員會初審通過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將提報立法院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朝野黨團協商。(編輯:趙蔚蘭)10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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