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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澳門籍跨國同婚勝訴 戶政機關須准許登記

2021/5/6 11:26(5/7 10:3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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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陳昱婷台北6日電)台灣與澳門籍同性伴侶信奇與阿古赴戶政機關申請登記結婚遭拒,提告請求准許登記。法院今天判他們勝訴,撤銷拒絕登記處分,戶政機關須准許申請,全案可上訴。

信奇與阿古聆判後與律師團在法院前召開記者會,阿古表示,除了他們之外,還有很多跨國同婚伴侶也在等判決,感謝法院今天判勝訴,他們可以登記結婚了,這對他們生命過程中來說非常重要,也希望這判決,能使更多跨國同婚者可順利在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指出,信奇與阿古在民國108年10月1日由伴侶盟陪同至台北巿中正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結婚,當天遭到戶政事務所拒絕後,決定提告請求撤銷拒絕登記處分,戶政所還要直接准許兩人申請登記結婚,這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期間,阿古表示,他於民國106年從澳門搬遷來台,早就把台灣當做自己的家,他和信奇兩人在台共同生活、一起經營蛋糕店,「台灣」就是他的常居地;伴侶盟律師團主張依照澳門民法典等衝突法規定,澳門人的婚姻關係是採屬人法,即個人常居地法,因此阿古的婚姻關係成立要件應依照台灣法而非澳門民法;阿古有向法官提出單身證明以及兩人結婚登記的相關文件。

戶政事務所抗辯指出,拒絕當事人登記結婚是基於內政部函釋須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婚姻成立須視雙方當事人本國法,僅能准許雙方均來自同婚合法國家的當事人登記結婚。

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108年5月22日公布,並於同年5月24日正式生效,國民如果要與同性別外國人要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只要外國人本國也開放同婚即可登記,但如果外國人本國未開放同婚則無法登記。司法院1月22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在台灣同性結婚,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台北巿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表示,因為還沒收到判決書,不清楚判決內容,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究看看是否需上訴。(編輯:李亨山)11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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