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澳門跨國同婚勝訴案 戶政單位盼修法快通過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陳昱婷台北6日電)台灣與澳門籍同性伴侶信奇與阿古赴戶政機關申請登記結婚遭拒提告,法院今天判戶政機關須准許登記成首例。戶政基層表示,本案尚未定讞,不影響公務員依法行政。
台北巿大安區戶政事務所秘書邱士榮告訴中央社記者,這件案子目前仍在司法程序中,即便最後判決定讞,效力仍只針對該個案的行政處分。
邱士榮指出,對於公務員來說,最重要的就是「依法行政」,其實現行的跨國婚姻沒有一套標準作業程序,基層人員也期待相關修法趕快通過,有明確的法律可依循。
全案緣於,丁則言(信奇)與澳門籍男子梁展輝(阿古)在民國108年10月1日由伴侶盟陪同至台北巿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結婚,當天遭到戶政事務所拒絕後,決定提告請求法院撤銷拒絕登記處分,並命戶政所直接准許兩人申請登記結婚,全案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期間,阿古表示,他於民國106年從澳門搬遷來台,早就把台灣當做自己的家,他和信奇兩人在台共同生活、一起經營蛋糕店,「台灣」就是他的常居地;律師團主張依照澳門民法典等衝突法規定,澳門人的婚姻關係是採屬人法,即個人常居地法,因此阿古的婚姻關係成立要件應依照台灣法而非澳門民法;阿古有向法官提出單身證明以及兩人結婚登記的相關文件。
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抗辯指出,拒絕當事人登記結婚是基於內政部函釋須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婚姻成立須視雙方當事人本國法,僅能准許雙方均來自同婚合法國家的當事人登記結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上午宣判,判信奇與阿古勝訴,撤銷拒絕登記處分,命中正區戶政事務所須准許申請,全案可上訴。本件成為跨國同婚訴訟第一起全部勝訴的判決。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伴侶盟指出,司法判決,還是僅止於個案效力,內政部等行政機關應正視「法院已正面肯定跨國同性伴侶享有結婚權利」的決定,撤回違法函釋,即刻開放跨國同性伴侶在台登記結婚,全面落實同性婚姻法制化,讓天下有情人都能在台灣這塊土地上平等成家。
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108年5月22日公布,並於同年5月24日正式生效,國民如果要與同性別外國人要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只要外國人本國也開放同婚即可登記,但如果外國人本國未開放同婚則無法登記。司法院1月22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在台灣同性結婚,草案現正由行政院會銜中,會銜後將送立法院審議。(編輯:張銘坤)11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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