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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澳門跨國同婚勝訴 法院:常居台灣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2021/5/6 22:06(5/7 10:3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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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台灣與澳門籍同性伴侶信奇與阿古赴戶政單位申請登記結婚遭拒,提告請求准許登記,法院今天依澳門法等認定阿古常居台灣,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審查他單身證明等文件,判戶政須准同婚申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丁則言(信奇)與澳門籍男子梁展輝(阿古)在民國108年10月1日由伴侶盟陪同至台北巿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結婚,但戶政所認為,澳門地區屬不承認同性婚姻地區,且梁展輝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已逾6個月等理由,拒絕登記。

信奇及阿古提告請求法院撤銷拒絕登記處分,並命戶政所直接准許兩人申請登記結婚,全案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定,戶政所就結婚登記的審查,是就民法第982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在私法法律關係(異性婚、同性婚)成立要件所為的審查。

合議庭認為,阿古的常居地為台灣,即有中華民國涉民法第6條反致的適用,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且依據澳門民法典規定衝突規範時,也應適用中華民國國內法,因此,本件准否結婚登記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審查,無涉於與澳門民法典是否承認同性婚。

合議庭指出,就阿古婚姻是否有效成立的實質要件,既然依涉民法第6條規定而反致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而施行法第2條明文允許相同性別之二人成立同性婚姻關係。

合議庭表示,阿古及信奇已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也於法院審理時補正提出阿古距簽發日起6個月內有效期間的無婚姻登記證明,因此阿古及信奇訴請戶政所准予兩人結婚登記的行政處分,應予准許,因此撤銷原行政處分,戶政所應依兩人在108年10月1日的申請,作成准予結婚登記的行政處分。全案可上訴。

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108年5月22日公布,並於同年5月24日正式生效,國民如果要與同性別外國人要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只要外國人本國也開放同婚即可登記,但如果外國人本國未開放同婚則無法登記。司法院1月22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在台灣同性結婚,草案現正由行政院會銜中,會銜後將送立法院審議。(編輯:唐聲揚)11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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