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衛生局女職員墜樓案 前主管遭控性侵不起訴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25日電)新北地檢署偵辦廖姓物理治療師被控妨害前新北市府衛生局林姓女職員性自主案,今天偵查終結。檢方查無具體犯罪事證,其餘為傳聞證據,不起訴廖男。已故林女的父母可聲請再議。
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表示,前新北市府衛生局林姓女職員於109年7月3日晚間墜樓死亡。林女父母提告,女兒受僱於新莊區某物理治療所時,於民國106年9月遭前負責人廖男強暴,被告涉嫌強制性交,導致被害人羞憤自殺。
檢方表示,衛生局接獲檢舉表示被害人涉及婚外情,高齡及長期照顧科長、人事室主任去年7月3日上午在衛生局內面談、記錄及錄音。被害人面談時曾向市府官員表示,於案發時遭受被告性侵。
檢方說,當天下午被害人在臉書(Facebook)上,刊登遭被告性侵的文章,並於同日晚上10時許,在衛生局墜樓死亡。
檢方傳訊證人林女的閨密說,林女坦承與廖男交往,她有勸過林女分手,但都失敗,林女都說想要再等等被告。觀察林女在被強暴案日期後的臉書文章、餐敘與出遊照片,看不出曾遭性侵的症狀。
檢方說,廖男與林女長達2年的對話頻繁,且於搬家後主動告知租屋處地址並邀廖男到租屋處過夜,被害人的反應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的反應相異。
檢方說,無社工可傳喚作證查明被害人於案發後的身心狀況;案發後,林女並未立即前往醫院採證或就診,無從得知被害人於案發後的身體狀態為何,進而判斷廖男是否曾對其施暴而為強制性交。
檢方說,有數名證人曾獲悉林女轉述遭性侵,甚至問林女為何不去報警。林女表示,已經過一個月,且怕講出來,日後不知還能否在長照界工作。案發後被告有向林女下跪道歉認錯、負責,並會離婚,林女才跟被告交往。
檢方說,聽聞林女自述被性侵,都屬傳聞證據,並未親自目睹。林女臉書雖有心情低落的文章,但並未提到遭性侵一事,這些都難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且必須有強制性交既遂或未遂之事實,導致被害人因而羞憤自殺者才適用。
檢方說,若並無此項事實,或雖有此事實,但其自殺並非由於羞憤,而是另有原因者,都不能依刑法221條、刑法226條罪嫌論罪。本案難認定被害人死亡與兩人發生性行為有因果關係。
檢方說,林女父母與廖男針對有無妨害性自主,各執一詞。林女已死亡,因此,需依照客觀上有無其他直接、間接證據評斷認定。本案經林女父母提出告訴,依法林女父母有再議權。(編輯:李錫璋)11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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