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不在籍投票 中選會初步規劃採申請制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3日電)中選會正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初步規劃採申請制,有投票權人都納入適用,自中選會發布受理申請全國性公投移轉投票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前60日止,向戶籍地選委會提出申請於外縣市投票。
武漢肺炎疫情讓外界關注不在籍投票議題。中選會主委李進勇日前列席立法院備詢時指出,不在籍投票,對事的部分,也就是公民投票,草案預期在7月提出來,至於對人的投票,可能在近期之內都還沒有辦法實現不在籍投票。
根據中選會所公布的委員會議紀錄指出,目前所擬具的「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實施方式以跨縣市移轉投票方式採行不在籍投票制度,並放寬投票所工作人員可跨縣市申請工作地投票的規定,以保障投票日因故無法返回戶籍地投票者的投票權益。
適用對象則基於公平原則,有投票權人一律納入適用。投票方式為,為維護投票秘密,由投票權人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
針對申請的方式,中選會指出,公投不在籍投票採申請制,有投票權人不限對象,符合投票權人資格者應準備申請書,載明姓名、身分證字號及申請移轉的投票地,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自中選會發布受理申請全國性公民投票移轉投票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前60日止,向戶籍地選委會提出申請於戶籍地以外的縣市投票。
另外,也明定中選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投票權人申請不在籍投票。
而在查核方面,初步規劃各地選委會應於投票日55日前完成查核,不符合規定者,將寄發不予受理通知書給予申請人。符合規定者,各地選委會應編造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送戶籍地戶政機關查核申請人是否符合投票權人資格,戶政機關應於投票日50日前完成查核。
若符合投票權人資格者,戶籍地戶政機關將其核准移轉投票的投票權人清冊送移轉投票地戶政機關編造移轉投票權人名冊,並於戶籍地投票權人名冊註記移轉投票。
有關開放矯正機關收容人行使不在籍公民投票權事宜,中選會則在4月底邀集相關機關會商,決議併同其他選舉人如執行勤務軍警、駐外人員等人的投票權益保障予以考量。(編輯:張均懋)10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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