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桶屍案徐德益棄屍罪定讞 死刑撤銷發回更審
2025/3/15 12:30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5日電)男子徐德益等人殺人後裝桶棄屍,一、二審均判處死刑,最高法院日前就其犯2個遺棄屍體罪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定讞;殺人罪判處死刑部分,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此外,同案被告林宥廷無期徒刑定讞、王閔正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確定、趙子真判刑18年6月確定、張集喬判刑17年確定、童睿明判刑12年8月確定、宋文達判刑12年確定。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徐德益以土地買賣貸款為業,並僱用王閔正,他不滿王男的女友蔡姓少女常阻止王男從事不法,他的女友陳姓少女也與蔡女有嫌隙,且王男欲與蔡女分手。徐德益等人於民國106年5月間以鐵鎚、剪刀殺害蔡女,並將遺體裝入塑膠桶,藏放於徐德益台中市老家。
另外,108年6月間,徐德益涉詐欺案,認為黃姓男子的證詞對其不利,當黃男到地檢署開庭,徐德益等人趁機將其帶往養狗場毆打、注射毒品,隨後槍擊其頭部致死,並將其遺體裝入塑膠桶、以水泥封蓋後棄屍於苗栗縣。警方於109年11月18日尋獲黃男遭棄屍的塑膠桶。
一審的台中地方法院審酌認定徐德益為全案主謀,所為犯情節最重之罪,教化可能性低,犯2個棄屍罪部分各判處2年2月徒刑,犯2個殺人罪部分應量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二審認同一審法律見解,仍維持原判。經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就徐德益犯2個棄屍罪的部分無違誤,此部分駁回上訴而定讞;另犯2個殺人罪的部分,則撤銷死刑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編輯:戴光育)11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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