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子星案 南海發展聲請假處分遭駁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1日電)經濟部投審會6月26日駁回雙子星開發案申請,南海發展等公司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北市捷運局在判決確定前,不得廢棄最優申請人資格等。法院今天判決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本件假處分聲請與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要件不符,應駁回其聲請。全案可抗告。
雙子星開發案歷經6次招標,去年底確定由香港商南海發展集團獲最優申請人資格。經濟部投審會今年6月26日認定南海發展與中國關聯極深,依照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認定不利國家安全,駁回雙子星案。
南海發展等公司認為,投審會駁回投資申請違法,且台北市捷運局原設定應於7月10日以前辦妥新設專案公司事宜,恐因投審案未通過導致未能遵期完成,將讓南海發展等喪失最優申請人資格。
南海發展等公司向北高行聲請假處分,請求本案判決確定前,捷運局應展延設立新公司期限,且不得廢棄聲請人最優申請人資格,並不得核准次優申請人遞補簽訂投資契約或重新公開徵求投資人,也不得廢棄開發案。
北高行審理後指出,南海發展等公司並未釋明與捷運局間就此等公法上法律關係存有爭執,也未釋明最優申請人資格有因此爭執的存在而有遭侵害的急迫危險,與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要件不合。
北高行表示,南海發展等公司聲請假處分的內容,已涉及實體權利的實現。這種本案訴訟程序終結前就要求暫先滿足實體權利的假處分,應僅限於聲請人本案實體權利存在蓋然性的確較高,也就是本案勝訴顯然有望的情形,才能准許。但本案聲請人並未釋明其存在蓋然性較高,就不應准許假處分的聲請。
北高行認為,南海發展等公司所主張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防免的重大損害,並未釋明是必須透過假處分緊急定暫時狀態,否則將來等到本案訴訟程序終結就難以回復。這點也與聲請假處分的要件不符,應予駁回。(編輯:張銘坤)10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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