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大副教授詐領研究費 一審判1年6月緩刑3年
2025/4/1 20:37(4/1 22:01 更新)

(中央社記者郭宣彣新竹縣1日電)清華大學特殊教育系黃姓副教授遭控以不實採購內容,詐領研究補助經費,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判處1年6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40萬元,犯罪所得約39萬餘元沒收。
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黃姓副教授於民國107年12月至110年12月負責執行教育部、科技部分別委託的補助研究計畫,計畫經費由教育部、科技部撥付清華大學,再由校方審核經費動支與核銷,採購品項需實際使用於各計畫,也要提交採購憑證審核。
判決書表示,黃姓副教授卻購買與研究計畫無關的陶瓷品、點字紙或熱印紙等物,向廠商取得收據後,交由工讀生黏貼在計畫「支出憑證粘存單」,再循核銷程序請領研究經費補助,導致校方審查後誤認符合計畫經費而撥款。
判決書指出,黃姓副教授以此方式請領教育部經費補助約24萬餘元、請領科技部經費約15萬元。
法官表示,黃姓副教授應善盡職責並守法,卻貪圖小利,以名實不符的支出憑證粘存單業務文書,並持以行使詐領財物,是罔顧教育部及科技部利益。
法官審酌,因黃姓副教授犯後均坦承犯行,且將犯罪所得繳回,依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6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40萬元,犯罪所得約39萬餘元沒收。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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