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萬大線系統用地都市計畫案 法院判決無效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9日電)台北捷運萬大線LG04站捷七開發案,地主土地被納入開發,從住宅區變為捷運開發區,而向法院提訟。北高行認為,北市府有利益衡量的瑕疵之違法,今天判決都市計畫無效。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台北市政府為配合捷運萬大線整體計畫推動,依都市計畫法辦理萬大線第1期工程的都市計畫變更。
北市府於民國104年公告實施「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捷運開發區(不含LG01站)主要計畫案」;又於105年公告核定「擬定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捷運開發區(不含LG01站)細部計畫案」。
判決指出,地主「英屬維京群島商勝方投資有限公司」名下出租供加油站使用的土地,合計693平方公尺,由住宅區變更為捷運開發區,供萬大線第1期工程LG04站捷運開發區的捷七工程設置緊急出口、通風口、轉乘設施及辦理土地開發。
判決表示,因北市府與勝方公司未能達成聯合開發或協議價購土地的合意,轉而報請內政部核准徵收勝方公司的土地;內政部108年3月函請北市府改以最小限度範圍劃設,再續辦用地取得。
判決指出,北市府辦理104年主要計畫案、105年的細部計畫案個案變更,將勝方公司土地南側約260平方公尺由捷運開發區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剩餘433平方公尺的土地由捷運開發區變更為住宅區,並經內政部核定。
判決指出,北市府110年10月間公告實施「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LG04站捷七用地變更捷運開發區為捷運系統用地及住宅區主要計畫案」,並依此公告核定「擬定台北市萬華區萬大段二小段570-4地號等捷運系統用地及第三種住宅區細部計畫案」。勝方公司不服提行政訴訟,並向法院請求都市計畫無效。
北高行認為,北市府、內政部形成都市計畫的調查、彙整時,應納入與計畫有關的利益衡量,並應將周邊土地的利用可能性一併納入考量。
北高行表示,與勝方公司土地相鄰的土地是北市公有地,宜優先於私人土地提供公用,以縮減土地徵收範圍,但北市、內政部未對可行方案、利弊得失進行評估,也未對土地上建物是否供住居使用,徵收迫遷問題進行綜合考量。
北高行表示,北市府就「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LG04站捷七用地變更捷運開發區為捷運系統用地及住宅區主要計畫案」及「擬定台北市萬華區萬大段二小段570-4地號等捷運系統用地及第三種住宅區細部計畫案」有利益衡量的瑕疵之違法,因此判決都市計畫無效。(編輯:李錫璋)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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