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贈與真購地 瓏山林董座林鴻堯判10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6日電)瓏山林企業董事長林鴻堯被控以假贈與手法取得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一塊土地,一審遭判刑2年10月。高院今天撤銷原判決,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10月定讞,林鴻堯必須入監。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鴻堯,為三重幫成員投資不動產多年,追求利潤創造財富無可厚非,但林鴻堯屬房地產鉅子,負有相當社會責任,理應為社會表率。
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林鴻堯投資經營的團隊,先後在士林官邸旁土地、台北市信義區永吉段、玉成段等土地及本案,以假贈與蠶食鯨吞大筆土地,漠視居住正義,犯後推諉卸責,不知悛悔,不宜易科罰金,以免社會各界有財大氣粗即無庸坐牢而生不平之感。
林鴻堯被控於民國101年收購北市松山區西松段土地建物時,為規避土地法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買的規定,指示瓏山林客服部主任吳明清與地主林國豐合謀,先以假贈與方式,移轉登記部分土地給林鴻堯個人與瓏山林。
林鴻堯隨後委由代書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再以共有人間相互買賣的方式向其他共有人購買土地,導致另外一名共有人無從主張優先承買權。
高院審理認為,林鴻堯、瓏山林受贈3筆土地面積合計僅0.135坪,其中最小者僅0.0019坪,衡諸現今社會經濟,不會有人以如此微小土地作為贈與標的,而受贈土地價值約為新台幣22萬元,與林鴻堯身價不成比例,有天壤之別。
判決指出,本件不動產買賣價達1億7834萬元,與瓏山林登記資本額5億6000萬元相較,投資金額龐大,且林鴻堯對瓏山林經營有全權掌控之權,並親自指示下屬以每坪170萬元購買本件不動產,自然對該筆土地建物屬多人共有但僅有部分地主願意出售清楚知悉。
合議庭認為,林鴻堯等人犯罪事證明確,以假贈與方式蠶食鯨吞不動產,損及地政機關管理交易資料的正確性,更破壞居住正義,應予嚴懲,但提告的地主也說本案土地如要都市更新,需與企業財團合作,因此林鴻堯對居住正義侵害相對降低,不應一人擔負現今社會對土地炒作、擴大貧富差距之罵名。
高院判決指出,一審判處林鴻堯2年10月徒刑,幾乎達法定最高刑有期徒刑3年,共犯的代書卻獲檢察官緩起訴,量刑有失比例原則,因此改判林鴻堯10月徒刑,吳明清8月徒刑、緩刑2年並支付公庫100萬元,林國豐判刑7月、緩刑2年並支付公庫30萬元,全案確定。(編輯:方沛清)10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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