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糾纏行為 政院擬最高可處3年徒刑
(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19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遭跟蹤、騷擾的受害人可報警由警方介入調查,若查證屬實,且行為人經勸導不聽又重複再犯,最高可處3年徒刑與併科新台幣30萬元罰金。
依據「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規定,警方介入調查後,若確實有糾纏行為,警察機關可警告與勸阻,並開罰1萬到10萬元;若兩年內再犯,被害人可向法院申請防制令;要是行為人仍違反防制令,最高可處3年徒刑與併科30萬元罰金。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轉述,行政院長賴清德今天在院會中表示,近年來發生多起民眾因遭跟蹤、騷擾,進而衍生傷害等案件,引起社會各界對糾纏行為的重視。
賴清德表示,為保障民眾的自由及安全,法案賦予警察機關調查處理糾纏行為案件及法院核發防制令,希望能藉由公權力及時介入,有效遏止糾纏行為,避免後續重大犯罪行為發生。
賴清德說,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編輯:林沂鋒)1070419
預防跟蹤狂悲劇 政院擬立法授權警方介入
(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19日電)去年世新大學發生學長追求跟蹤學妹五年,最後持刀刺傷學妹事件。為預防悲劇再度發生,行政院會今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授權警察介入調查糾纏行為,法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內政部參考日本相關法規,訂定「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將糾纏行為定義為行為人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跟蹤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七大類行為。
花敬群說,草案規定,只要這些糾纏行為使人困擾、心生厭惡或恐懼,當事人都可以報警進行處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馬振華說明,草案對糾纏行為有四階段處罰,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先進行行政調查,若屬實可進行勸導跟制止;如果行為人不聽從警方勸阻,可以書面警告跟罰款1萬到10萬元;經警察機關警告或罰鍰2年內,如仍再有糾纏行為,則可向法院申請防制令;如再違反防制令,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30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警察局科長林志誠指出,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僅規定家庭成員之間的跟蹤騷擾行為,性騷擾防治三法僅規範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詞,刑法則僅處罰強制罪與恐嚇罪等行為;對於一般關係的跟蹤與騷擾行為,現在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3000元,「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將彌補這方面現行法律規範的不足。
林志誠說,日本每年平均發生2萬1000件到2萬3000件糾纏案件,依人口比例換算,台灣約有4000到5000件。從日本實務來看,防制法上路後並不會減少騷擾案件發生數量,但可預防後續發生類似世新砍人案一般不可挽回的悲劇。(編輯:蘇志宗)10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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