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對立委記者會相關說法之嚴正聲明
(中央社台北7日電)中央通訊社今天表示,有關立委指稱中央社記者被迫違反新聞專業倫理,兼差招攬廣告,甚至短發業務佣金等說法,絕非事實,並歡迎廉政署介入調查,揭穿抹黑,還中央社公道。
中央社強調,該社預算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決算也要由審計部查核審定,任何營運都要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一切收支流向也有帳目可稽,並無所謂私設小金庫情事。
對於立委未向中央社查證,逕據不實資料即予指摘,有如烏龍爆料,中央社至表遺憾。中央社強調,任何質疑俱應本諸事實,否則難以服眾,倘有刻意汙衊,將循法律途徑,捍衛應有權益。
中央社聲明全文如下:
一、本社雖為國家通訊社、公有媒體,但性質上仍為新聞媒體,與其他民營媒體相似,仍需在媒體市場營運,確保收支平衡。近5年來,本社每年預算規模都在5億6、7千萬餘元左右,政府補助約2億9千萬餘元,其餘經費皆須自籌。由於媒體市場競爭激烈,經營開展不易,加以民國85年改制時,未結算同仁年資,本社人事費用與退休儲備需求龐大,財務負荷至為沉重。
民國101年之前,營運端賴B2B模式,即以傳統媒體客戶為主。鑒於傳統媒體營運日趨艱困,嚴重影響本社自籌收入,101年之後強化B2C營運模式,包括建置網站、開拓廣告、電子商務及異業合作等,以拓展新聞本業之外的收入。
這種雙引擎的營運模式,不僅維持本社財務收支平衡,同時也促使本社在服務媒體客戶之同時,也能走向「數位化、市場化」,為閱聽大眾提供新聞訊息,符合現今媒體發展的走向,確保本社能永續經營。
二、為求永續經營發展,本社第3屆董事會(現為第7屆)於民國92年通過產品行銷辦法,所有同仁皆可參與行銷各項產品,惟自籌收入主要是由業務部門同仁專責規劃處理,非事業部門同仁依個人意願從旁協助,絕無強制或要求非事業部門同仁承擔業績配額,亦未課以任何營收責任。
所謂以口頭方式要求地方記者必須招攬廣告,並列入年終考績等情事,不知從何而來?
依據該辦法,同仁行銷本社各項產品,給予成案價格20%上限之獎金作為鼓勵。一般業界訂定之業務獎金比例20%者,多屬底薪抽佣制,本社同仁為全薪制,且主要業務工作仍由業務部門執行,非事業部門僅從旁協助,故獎金須考量成案原因、過程及金額,並扣除直接成本後,綜合評估核發,比例上限不超過成案金額之10%為度。
此一機制行之多年,非業務部門同仁協助推廣業務,都按此運作,何來佣金20%變10%,10%佣金不知去向之說?
對於非事業部門同仁之協助,使本社度過難關、平衡收支,社內莫不感念在心。衡酌營運之狀況,本社決定,自105年9月1日起,不再請記者協助業務部門推廣業務。
三、本社實施雙引擎營運模式,其重點為兼顧媒體客戶付費使用本社各類產品之權益,與滿足閱聽大眾從網站(含次網頁、手機App)等免費接收新聞資訊之需求,對新聞產品之提供採取分流機制,如新聞稿件100%供應媒體客戶,網站(含次網頁、手機App)等只使用75%。
為增進網站(含次網業、手機App)等營運,本社積極與國際重要媒體互換新聞,擴大提供各類資訊,包括即時新聞、重大新聞、當日新聞話題、社群新聞、娛樂、運動及生活類新聞等,頁面公開,欄目清楚。
本社開拓各項業務,首重媒體社會責任,新聞不走羶色腥,也釐清與廣告分際。提供給媒體客戶的各項新聞產品,嚴守新聞專業,絕不夾帶廣告;建置網站(含次網頁、手機App)等則是營運平台,讓各界免費閱覽新聞資訊,並開放付費刊載各類廣告,以增加營收,廣告內容必須符合相關法令、公序良俗。何來所謂3成版面保留給「業配文」,新聞公然「置入性行銷」等情事?
四、本社為我國唯一的國際通訊社,也是國際知名的通訊社,在全球各地派駐眾多記者,提供第一手的國際新聞供國內媒體客戶使用。惟駐外支出龐大,駐點更要顧及人選是否符合需求、駐在國環境是否適合等因素,本社除維持一定國外駐點之外,也另尋他途提升國際新聞的質量。
從民國101年起,本社積極與日本共同社、蒙古蒙通社、葡萄牙露莎社、土耳其吉漢社、安那杜魯社、印尼安塔拉通訊社等結盟或深化合作,互換各項新聞產品,使本社新聞報導延伸至國外。近3年來,新媒體崛起甚速,網路無遠弗屆,加以行動載具App勃興,無線傳輸快捷,早已突破國界籓籬。有鑑於此,本社全力投入新媒體,改進外文網站、增進智慧型手機 App之內容與時效,期使傳播範圍更為廣泛。
五、本社每年預算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決算也要由審計部查核審定,加以任何營運都要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收支由會計出納分司其職,一切流向也有帳目可稽,何來所謂私設小金庫情事?有關立委指稱所謂佣金短少,籲請廉政署介入調查等情事,本社至表歡迎,並盼早日揭穿抹黑,釐清事實,還我公道。
本社身為新聞媒體,有關新聞報導與營運作為,各界應給予尊重與支持,以維護新聞專業與媒體自主的地位。對於各界指正,本社一向重視,並虛心檢討,力求精進。惟任何質疑,俱應查證屬實,絕非率爾論斷,隨意指摘,如此不僅會造成誤導,恐也難以服眾。倘有歪曲事實,刻意汙衊,本社自當循法律途徑,捍衛應有權益。10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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