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宜康指黃文玲與藍共用金主 遭判4月
2016/6/28 17:21(6/28 17:46 更新)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28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段宜康民國103年間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指參選彰化縣長的前立委黃文玲有藍營金主支持遭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天判他4個月、褫奪公權1年。
段宜康民國103年11月九合一選舉期間,透過臉書表示,黃文玲和中國國民黨彰化縣長候選人林滄敏共用同一金主蕭景田。
黃文玲不滿段宜康的言論,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控告段宜康說,她絕對與蕭景田、林滄敏無關,也沒任何金錢往來關係,帳目可公布,根本沒這件事。
檢方調查後認為,段宜康未經查證就發表不實言論,影響黃文玲名譽及選情,全案104年7月偵結,將段宜康起訴。
一審北院審理後,依選罷法判段宜康4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年,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1050628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