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竹田鄉長涉貪起訴 法院裁定50萬交保
(中央社記者黃郁菁屏東縣23日電)屏東竹田鄉長吳振中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去年11月遭羈押禁見;屏東地檢署今天宣布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並移審屏東地院。法院裁定新台幣50萬元交保。
屏東竹田鄉長吳振中涉收受賄賂販售清潔隊員職位,去年11月8日屏東地方法院裁定准予羈押禁見。今天屏東地方檢察署發布新聞稿表示,調查證據完畢,業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並於今日移審屏東地院。
屏檢表示,吳振中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擔任竹田鄉長,負責綜理該鄉鄉務,審核鄉公所預算編列及監督該地區施政措施,並對清潔隊員有人事晉用及核定權限,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公務員。
屏檢說明,謝女有意替女婿謝男爭取鄉公所清潔隊員職缺,112年1月與吳振中達成支付90萬元,作為買受清潔隊員對價的行、收賄共識後,謝女告知女兒林女、林女再轉告謝男及其母張女,共同湊齊行賄款項90萬元現金後,同年1月27日由謝女於吳振中住處交付。
屏檢進一步說明,鄉公所行政室於同年4月10日發布清潔隊員徵選公告,謝男於公告期間內報名並參與面試後,鄉公所果於同年5月10日,公告錄取謝男為新任清潔隊員。
屏檢指出,吳振中經多次偵訊後,始改口坦承收受現金90萬元賄款犯行,且已當庭繳回犯罪所得;然其濫用鄉長人事任用權限,恣意圖己私利,不僅損害政府公信力,也違背社會公義,為嚴懲貪污並澄清吏治,建請屏東地院量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相關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法院裁定吳振中50萬元交保,限制出海出境。地方人士指出,吳振中今天已向屏東縣政府申請復職,預計明天復職。此外,林女、謝男、謝女、張女等4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部分,均另為緩起訴處分。(編輯:謝雅竹)11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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