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受家暴泰籍女殺前夫案 二審減刑改判2年10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泰籍女子涉不甘受前夫極度羞辱及家暴,持刀喊「我忍你很久了,要死一起死」殺死前夫,一審判刑5年半。二審今天審酌自首且受長期家暴情堪憫恕,經減刑,判2年10月,可上訴。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祁姓女子與死者祁姓男子雖已離異,但仍同住;民國111年8月13日下午1時許2人因細故於暫時同住的汽車旅館房間內發生口角,祁男命令祁女下跪,還故意將口中的飯菜、口水吐在祁女臉上,並以髒話辱罵。
判決表示,祁男出手要毆打祁女時,2人的大女兒在場試圖擋下攻擊,但祁男仍掌摑祁女,祁女不甘受辱及挨打,隨手持房間內的鏡子底座往祁男頭部砸去,造成祁男頭皮受傷,祁男拿著水果刀與祁女互毆扭打。
判決指出,祁女以身體將祁男壓制在地,並搶得水果刀後,將原本傷害犯意提升至殺人犯意,向祁男喊「我忍你很久了,我要跟你同歸於盡,要死一起死」等語,隨即持刀刺向祁男身體多處;祁男送醫急救,仍被宣告不治。祁女於案發後,向獲報到場處理的警員坦承犯行。
一審的桃園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祁女5年6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今天改判2年10月有期徒刑,還可上訴。
二審認為,死者於酒後會對妻子及子女進行家庭暴力,時間長達數年之久;此件祁女為外籍人士,除子女外並無其他家人同住台灣,她平時除照顧子女外,尚需承受來自死者長期家暴行為,在長期負面情緒累積情況下,因而鑄成大錯。
二審審酌,祁女所為與一般殺人案件出於逞凶鬥狠、謀財害命或無差別隨機殺人者,顯然有別,而殺人罪法定最低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此件因她符合自首減刑,仍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審表示,依此案犯罪的動機、背景及社會整體侵害程度等,認為祁女案件有情輕法重之處,並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同情,依刑法59條規定,再予減刑。
二審指出,此件祁女行凶時,並非正當防衛,且沒有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有所欠缺或顯著降低,應負完全刑事責任;考量她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無畏罪或隱瞞之舉,且持續照顧與死者所共同生育的3名未成年子女,並獲得死者家屬的諒解,已見悔悟之心。
二審表示,祁女是外國籍人士,此次悲劇發生,再無與死者發生衝突的可能,倘若將她驅逐出境,將導致3名未成年子女失去母親照顧,因此不宣告驅逐出境。(編輯:戴光育)1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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