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停電台電搶修員工遭毆提告 已和解嘉檢不起訴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3日電)嘉縣2名陳姓男子去年10月間颱風因不滿停電太久,竟騎機車擦撞及持扳手攻擊台電維修人員,警方據報依傷害等罪嫌函送;嘉檢偵結,因雙方和解且無積極證據,以不起訴處分。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表示,去年10月初颱風小犬過境,強風無雨導致鹽塵害嚴重,嘉義沿海鄉鎮一度累積停電戶數逾4萬戶,台電連日投入人力積極搶修恢復電力。
警方指出,因停電多日,引起受到影響民眾不滿,去年10月6日上午,台電員工許姓男子、林姓男子在東石鄉網寮村台17線維修電力,51歲陳姓男子騎機車擦撞林男,接著31歲陳姓男子持扳手攻擊林男,造成林男腹部、左小腿鈍挫傷,另外,51歲陳男徒手將在車上的許男拉下車,涉及強制罪嫌。
台電嘉義區營業處獲悉員工遭到傷害,為捍衛權益,不再受到不法侵害,台電與工會支持提告,2名員工向朴子分局報案。
2名陳男到案供稱,因為停電太久,怕收成的蚵仔會壞掉,或是養殖魚塭損失嚴重,才會一時衝動犯錯;警訊後,依傷害、妨害公務、強制罪嫌函送嘉義地檢署偵辦。
嘉檢偵結,2名陳男皆否認涉及強制罪嫌,經調查,現場無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影像,除了台電員工指述外,缺乏其他積極證據,加上雙方已和解,因此,2名陳男強制罪犯罪嫌疑不足。
檢方指出,台電公司雖然為國營事業機關,惟按國家行為,有公法上的行為及私法上行為2種,公務員在執法公法上的行為時,有妨害者,才是妨害公務;這件案發當日台電員工所執行工作,為暫停供電處所的電力設備維修,並未涉及公權力行使的權限移轉,屬於私法上業務行為,並非公務員執行公務,因此,也不構成妨害公務要件。
檢方表示,加上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因雙方已達成和解,告訴人已撤回告訴,為不起訴處分。(編輯:陳仁華)11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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