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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擅供學童管制藥 宜檢:出於善意緩起訴

2023/8/1 15:24(8/1 15:4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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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某補習班負責人靳女涉嫌將管制藥品「利他能」提供學生服用,宜蘭地檢署偵查後,認定靳女出於善意,動機非惡,予以緩起訴。(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宜蘭縣某補習班負責人靳女涉嫌將管制藥品「利他能」提供學生服用,宜蘭地檢署偵查後,認定靳女出於善意,動機非惡,予以緩起訴。(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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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宜蘭1日電)宜蘭縣某補習班負責人靳女涉嫌將管制藥品「利他能」提供學生服用,檢警在補習班查扣51顆「利他能」。宜蘭地檢署偵查後,認定靳女出於善意,動機非惡,予以緩起訴。

宜蘭縣政府6月間透過宜蘭縣社安網,發現縣內有補習班擅自提供少數學生服用少量藥品,經初步查訪,有2名學童服用「利他能」,檢警於6月17日至這間補習班搜索,在補習班查扣51顆「利他能」,詢後依違反醫師法,將靳女移送宜蘭地檢署偵辦。

宜蘭縣衛生局指出,「利他能」屬於第3級管制藥品,用來治療兒童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常用藥品,主要成分為派醋甲酯(Methylphenidate),過量使用會使中樞神經系統受到過度刺激。

宜蘭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書指出,靳女在檢方偵訊時坦承提供「利他能」給學生服用,但堅決否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辯稱她不知道「利他能」含有毒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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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表示,「利他能」為白色圓形錠劑,與常見毒品外觀迥然不同,一般社會大眾無從判斷此藥物屬於管制物品,難以苛求被告主觀上已有所認知。

檢方指出,考量靳女無前科且犯後坦承罪行,態度良好,另審酌靳女犯罪動機為她的孩子曾有學業問題,服用「利他能」後有顯著改善,出於對學生的善意,認為服用「利他能」後,可增進學生學習效果,才會給學生服用,動機非惡,且造成的危害也非重大,因此予以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萬元。(編輯:張銘坤)1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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