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化車」取證不可採 法界:法令應列出偵查手段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0日電)警方以「M化車」偵蒐並破獲詐團,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昨天認為M化車取證無證據能力,判決詐團無罪確定。法界人士認為,法令應明確列出偵查手段、設備,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M化車」為「M化偵查網路系統」,外觀是一般休旅車,內建虛擬基地台,可令功率可達範圍內的手機向它註冊,並同時截取IMEI(手機序號)、IMSI(國際標準識別碼)等資訊,進而查出手機發話處。
前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律師翁偉倫表示,判決認定檢警侵害法益比例大於偵辦犯罪目的,違背刑事訴訟法所產生的證據,經過權衡後,加以排除,這些違法取得的證據,也不能在法庭上使用,類似「毒樹果實」理論。
翁偉倫指出,判決認為M化車違法干預人民資訊自主權,也凸顯人民權利更加廣泛,但犯罪手法日新月異,法令也須與時俱進,法務部於109年公告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應明確列出偵查手段、設備,讓執法單位「不會不敢用」。
律師朱俊銘則說,曾有海巡署官員為查案,違法在嫌犯車底裝設全球定位系統(GPS),並被提告妨害秘密罪,經最高法院判刑定讞,偵查手法未獲法律授權,檢警等於違法干預人民自由,也違反憲法規定法律保留原則。
朱俊銘表示,並非法院限縮檢警偵查手段與範圍,而是檢警做了超出法律授權的偵查手段與權限,隨著科技演變,之後有使用M化車偵查的必要,除推動科技偵查法草案、增修現行刑法外,仍須明確規範樣態,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法務部官員指出,民國109年預告公告制定的科技偵查法草案共28條,列入GPS、空拍機、無人機、熱像儀等追查位置設備,並准許植入程式對通訊軟體做通訊監察;聲請、核准、期間、事後程序及數位證據蒐集、保全方式與範圍,均於草案明確規定;目前草案未作變更,待研議後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編輯:張銘坤)1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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